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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政理念下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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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公共服务逐步发展和社会变化的日新月异,使法律不能涵盖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由此授予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来灵活处理社会发展过程中萌发出的各种问题成为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必要的行政裁量是政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须的,但同时它也带来了负面效应,如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和滋生腐败等。从社会变迁的视角,我们注意到,行政裁量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并且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向。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人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应该是一个“服务型政府”。执政党和政府也逐渐接受了服务型政府这一价值取向,在行政部门内部推行服务行政理念。但当前一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规范行使行为与服务行政理念相悖,要真正实现服务型政府建设,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障碍之一,如何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不规范行使行为就需要我们进行关注和思考。
   传统行政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路径有三条:其一,通过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权,规定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行使行政权。法律是行政权的唯一正当来源,也是行政权的唯一依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其二,通过独立的司法机关来消极审查行政权行使的结果,通过要求行政机关就做出的行政行为提出相关事实和对法律适用做出合理的说明,为相对人提供事后补救。其三,就是行政机关自身诸如个案监督、好差案件评比、执法检查等自我监督。然而,传统的控制路径,无论是哪一种,事实上往往都是一种事后的监控,无法从源头上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行政裁量权是个相对的概念,受限于行政的根本目的与法律的控制。现如今,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利用法律手段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忽略了利用行政的根本目的--以德性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然而提高行政人员的责任伦理,将服务行政理念引入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过程当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具有根本性作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本质上是行政系统内部在面对制度方面规定不明确的“模糊地带”及制度完全没有提及的突发状况时作出行政裁决的权利。当立法机关仅能提供框架性立法时,这个框架中的具体规范意义只能让渡给道德,毕竟只有道德规范能够既实现对公共理主体的限制,又不会对其灵活性产生影响。政府行政协调原本千头万绪、纷繁复杂,但一旦以整体利益为原则,就会有一种以克服部门的、个人的局部利益为本位的利己主义倾向的利他主义整体动力的巨大能量积聚。在自由裁量权适用过程中,政府及行政官员必须立足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以公共利益作为衡量政绩的标准。有很多事情并不能涵盖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些事情就需要持有行政权力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决,根据民众的福利和利益的要求为依据来处理。虽然我们同样承认立法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行为必要性,但在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过程中引入服务行政理念,利用服务行政理念的责任伦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内部规制,是当前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违规滥用现象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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