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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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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界定

二、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保护的必要性和面临的困境

三、国外及有关国际条约保护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模式

四、我国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保护的完善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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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作品是指在互联网上以数字形式进行储存和传播,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它不仅包括利用网络创作的具有独创性并能被有形复制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网上原创作品,也包括传统作品经过数字化转换在网络上传播的上网作品,还包括其他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指的是作者基于网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关于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性质理论界存在着人格权说、身份权说和人身权说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人格价值论要求保护作者的人格利益,著作人身权乃至著作权的产生都是基于作者创作作品这一前提,作者的身份是基于作品的完成而产生的,作者和作品之间的联系是天然存在而无法分割的。按照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进行分类,权利可以划分为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力和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力,前者称之为财产权后者称之为人身权。再加上用语习惯、司法实践、被人们接受的程度等因素我们认为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属人身权具有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双重属性。
   网络技术虽然给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带来了诸多挑战,但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仍有其必要性。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共同构成完整的著作权,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紧密相连,是著作财产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保护网络作品的著作人身权是实现著作权法立法目的的必然要求。虽然网络技术给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带来了困难,使得侵权更加容易和频繁,但是不应成为保护网络著作人身权的障碍。拜金主义、金钱万能等腐朽思想一度支配了不少人,使得当下社会精神信仰出现危机,保护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保障网络健康有序发展。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保护面临着一些困难,如某些网络作品作者身份确定困难,署名推定原则受到质疑。网络作品发表权行使方式多样化,受保护困难。网络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利用网络作品继续创作,获得相应授权困难,影响相关产业的发展等困境等。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及有关国际条约关于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存在放弃模式、严格保护模式、伯尔尼模式三种保护模式。英美法系国家的放弃模式对著作人身权的规定根据作品的不同而不同,规定的具体细致,允许著作人身权权利人不同程度的放弃著作人身权。严格保护模式下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坚持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对著作人身权以较高的法律保护。但是为适应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以及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已经有所放松不如以前严格,对著作人身权进行了更多的限制。伯尔尼公约模式对网络作品的著作人身权给予保护,至于著作人身权能否放弃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允许缔约国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规定。伯尔尼模式、大陆法系严格保护模式和英美放弃模式的趋同给我国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
   我国对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规定散见于《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保护存在着规定散乱、笼统、保护有余而限制不足、技术保护措施适用范围狭窄、对具体权利的规定一刀切等缺点,不能很好的适应网络社会的发展。版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理是著作权法中的基本原理,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涉及诸多利益主体,因此在对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进行保护的时候必须贯彻版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在对网络作品的著作人身权进行保护的同时应该对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进行多方面和多角度的限制。通过技术措施保护、对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进行分类保护和限制以及建立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为基础的著作人身权有限放弃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及应对网络技术挑战的一种有益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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