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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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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绪论

一 问题引出与选题意义

二 文献综述

三 论文结构

第一章 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撤销的问题

第一节 行政机关撤销环境许可中立地位的应然性

一 政策导向及技术不确定的影响

二 公益性与公共信托理论的要求

三 实现程序正义原则的前提条件

第二节 行政机关撤销环境许可的实然立场

第二章 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撤销问题的原因剖析

第一节 环境许可撤销问题背后的法律原因

一 撤销的适用范围过大

二 撤销的程序约束不足

三 撤销缺少有效的监督

第二节 环境许可撤销问题背后的部门利益

第三章 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撤销的限制

第一节 信赖保护在环境许可撤销中的运用

第二节 环境许可撤销中的利益衡量

一 环境许可撤销中极端化利益衡量标准

二 司法监督中的利益衡量标准

三 利益衡量对充分说理的需求

第四章 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限缩环境许可撤销的范围

第二节 规范环境许可撤销的程序

一 程序同一原则

二 设立听证程序

三 引入期间限制

第三节 增强环境许可撤销的监督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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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问题成为了党和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撤销制度作为深入贯彻依法行政原则、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的有力武器,却一直未得到学界的充分重视。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管理国有即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撤销环境许可的决定应当基于中立立场,这也是公共信托理论和程序正义原则的必然要求,有助于尽可能公平的衡量各方利益,实现最大限度维护公益的行政目标。然而现实情况是,行政机关撤销环境许可的立场存在偏向维护经济利益、部门利益甚至个人私益的情况,环境许可撤销有沦为行政机关谋求部门利益工具的危险。 我国现行环境许可撤销制度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造成撤销的适用范围过大,撤销程序缺失以及后续监管不力等问题,削弱了法律规则对行政机关中立地位的保障力度。正是因为制定法在环境许可撤销制度中的漏洞,扩大了行政机关存在通过撤销谋求部门利益的可能性,例如中央督查或绩效考核压力等政策性利益,以及环境问题引发舆论关注等社会性利益的影响。并且,行机关代表国家实施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监督权,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撤销环境许可恢复对自然资源的管理权限。这就意味着在环境许可撤销领域,行政机关既是撤销行为作出者,又是撤销行为受益人,这从根本上影响到行政机关的中立地位,从逻辑上存在导致行政机关滥用环境许可撤销权的可能。 为尽可能保障行政机关中立地位,一方面要在现行法律范围内,发挥信赖保护原则和利益衡量弥补实体法和程序法漏洞的作用,为实现行政机关中立提供法律外的保障。针环境许可撤销制度在法律上的不足,笔者从规范撤销适用范围,增强撤销程序对公众参与的保障效果,完善对环境许可撤销的监督三方面,为规范行政机关环境许可撤销权的行使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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