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书签之前
摘 要
Abstract
目 录
绪 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四)研究方法
一 《民法总则》第185条争议问题梳理
(一)如何界定英雄烈士名誉的性质
1.通过传统死者人格利益性质理论界定英雄烈士名誉的性质
2.英雄烈士名誉的性质应兼具私益属性和公益属性
(二)英雄烈士名誉侵权的构成是否以公共利益受损为必要条件
1.非要件说
2.要件说
(三)如何界定“英雄烈士等”的范围
1.将“英雄烈士”解释为“英雄般的烈士”
2.将“英雄烈士”理解为“英雄和烈士”
3.“英雄烈士等”中“等”的含义
(四)如何确定《民法总则》第185条的请求权主体范围
1.将《民法总则》第185条的请求权主体限定为人民检察院
2.《民法总则》第185条的请求权主体包括人民检察院和英雄烈士的近亲属
(五)“赔偿损失”是不是英雄烈士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 英雄烈士名誉的性质应兼具私益和公益属性
(一)传统死者人格利益性质学说无法诠释英雄烈士名誉的性质
1.死者权利保护说
2.死者人身法益延伸保护说
3.近亲属权利保护说
4.法益保护说
(二)英雄烈士名誉性质中的私益属性和公益属性分析
1.英雄烈士名誉性质的私益属性分析
2.英雄烈士名誉性质的公益属性分析
(三)小结
三 公共利益受损应是构成英雄烈士名誉侵权的必要条件
(一)《侵权责任法》并非排除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
(二)着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民法总则》第185条的立法目的
(三)否认公共利益受损是构成英雄烈士名誉侵权的必要条件不符合文义解释
(四)小结
四 应将英雄烈士名誉侵权构成要件中的过错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一)出于对公众人物名誉保护的限制
(二)对民事利益的保护应在主观要件上予以限制
(三)出于维护公民行为自由的要求
五 《民法总则》第185条适用主体的范围
(一)应将“英雄烈士”解释为“英雄和烈士”
(二)在世英雄不得通过该条寻求救济
(三)“英雄烈士等”的名誉在性质上必须具有公益性
(四)不应对“等”进行同类解释
(五)小结
六 《民法总则》第185条诉讼形式及请求权主体
(一)应将《民法总则》第185条的诉讼形式限定为民事公益诉讼
(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1.设立人民检察院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2.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不具有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七 “赔偿损失”可以作为英雄烈士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对“赔偿损失”的适用不应仅限于传统民事私益诉讼
(二)“赔偿损失”的适用可以更有效地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法官审理难度过大”不足以作为排除适用“赔偿损失”的理由
结 论
致 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