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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勒斯坦难民问题在国际法中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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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巴以冲突给中东以至全世界都带来了许多严重的问题。本文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巴以冲突所造成的最复杂的后果——巴勒斯坦难民的问题。巴勒斯坦难民是指那些因为战争而被迫离开自己祖国的人。直到现在,他们都在要求自己的归国(或重返家园)和赔偿他们损失的合法权利。 目前,就巴以和平协议的签署问题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但是在未来的和平协议签署之前,必须要制定一些基本的原则。例如,不分种族、宗教信仰、原始国籍和离去原因,和平协议必须确保巴勒斯坦难民依据国际法而恢复他们的合法权利。联合国决议也明确地肯定了这些权利。 因此,一项公平而持久的和平协议必须包括在未来协议中应该规定的程序条款,以确保以下权利的实现和维护: 1、依据国际法原则和194号决议,明确赋予难民重返家园和获得财产赔偿的权利……重返家园和获得赔偿的权利独立于他们接受损失补偿的权利。 2、巴勒斯坦难民的定义。以色列人和巴勒斯坦人必须在长期的有关难民地位的谈判中共同找出难民问题的永久解决方案,并为这一术语做个定义。以对“巴勒斯坦难民”这一术语进行界定为目的的谈判还有待取得进展。 3、难民的自由选择权。经过谈判而达成的协议应该保证所有巴勒斯坦难民能够做出自由、自愿和可实现的选择来实施他们归国的权利。 4、国内法的变更。在难民选择实施他们重返以色列祖籍地权利的情况下,以色列应该为了便于巴勒斯坦难民重返故土而改革以色列的市民法和土地法。 5、权利的确定。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为了最大限度的涵盖所有当事人的权利,最后地位协议中的规定应该是清楚和实用的。 6、性别因素。在规定法律定义和特征的时候,谈判者应该考虑性别因素。归国权或者补偿权的确定不应该只以‘家庭单位’为基础。 7、补偿的范围。为了公正的估算出巴勒斯坦难民所遭受的损失,各方当事人需要就补偿的法律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8、需要一条多边途径。全面的解决方案将允许巴勒斯坦人出席东道国、以色列以及第三国的会议以便他们能够平等地参与协议的制定程序并提出他们的请求。这一方案也将允许各种保存保证金的人提出他们的意见,并参加影响巴勒斯坦人在自己领土上的居住权的各种议事程序。除了一些纳入到重新安置计划中的第三国,这一方案还包括阿拉伯东道国、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当局,以及捐赠国和国际组织。 9、成立国际保护组织的需要。在东道国、原籍国与保护组织之间的协议中宣布国际保护组织的规定,对于证实难民选择权以及确保这些权利在程序中得以实现是有必要。 10、建立所有权(证据问题)。联合国难民救济及工程局(即UNRWA)对难民的定义不能限定个人权利主张的合格性,它的专家意见、数据和档案对同类补偿安排有重要的价值。同样的,联合国巴勒斯坦和解委员会(和解委员会,即UNCCP)的重新生效也将利用它现有的数据和资料。 11、“独立”索赔机构的需要。我们需要一个能承担责任的、透明的和有效的机构,它将避免不必要的官僚主义拖延或不公平的索赔处理。 12、机构的性质。最后解决方案中的机构应该确保难民个人权利在程序上的正当和实体上的公平。 13、国际社会的任务。联合国和它的机构,捐赠国和非政府组织能在个人权利的维护和公平实施中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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