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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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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涵义探析

二、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冲突之原因探析

三、我国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的发展现状

四、我国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冲突的表现

五、我国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之冲突协调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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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认为,经济法主要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竞争法是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它以市场主体为保护对象,通过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和市场行为的规范实现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功能。在法律规范上以强制性规范为主。产业政策法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社会利益为核心,从宏观的高度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规制。主要采取间接或引导性的调控方式。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都是经济法中重要的部门法。国家一方面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另一方面,亦要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通过有效的产业政策来维护本国的经济安全,对本国企业实施必要的和适当的保护。二者均不可偏颇。但是,产业政策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对社会利益的倾斜必然要剥夺和削弱一些市场主体的利益或限制他们的行为,这些都有悖于竞争法所弘扬的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环境和秩序的目的。故二者的冲突不可避免。 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的冲突究其原因主要源于生产力的发展。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要素。优胜劣汰的结果必然会使资本日益积聚于少数大企业手中。经营规模化使同一行业内的市场主体减少。大企业的垄断地位引诱其不断追求规模效益的同时忽视了消费者利益,低就业率、环境污染等外部不利益严重危害着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市场急需以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利益为价值取向的产业政策法予以引导和规范。同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家们也不再如早期急于摆脱封建等级制度和教皇的束缚那样极力宣扬完全自由竞争,而是将社会本位提到了法律制定者需考虑的范畴之中,为以公平竞争为已任的竞争法和以限制竞争为表现形式的产业政策法的相互融合与协调鸣锣开道。从本质上说,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的冲突也就是效益与公平的冲突。二者始终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一对不可回避的矛盾。 我国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的冲突主要表现在维权重点、体系结构、公平竞争与倾斜性产业政策、产业结构政策和竞争政策以及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因我国是一个经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的冲突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过程,具有自身的特色。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建立之初,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竞争力不足的客观情况下,为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稳定地发展,当以社会利益、宏观规划为本位的产业政策法优先,竞争法发挥辅助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起到基础性作用之时,竞争法应当适时回归其“经济宪法”的地位和功能,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此外,竞争法和产业政策法还应根据行业的不同而各有偏重。对于战略性产业,以产业政策法优先,而对于竞争性产业,则以竞争法优先。 具体说来,在我国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的协调中,一方面,竞争法应当对战略性产业和特殊部门的垄断予以豁免,对纵向卡特尔采取宽容的态度,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只对会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并购行为实行控制;另一方面,产业政策法应当明确规定战略性产业的范围,放松对竞争性行业的管制,同等看待市场主体,改变我国的审批管制习惯,加强行业管制。产业政策法毕竟是限制竞争的,所以必须限制在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内,否则就会产生对竞争的破坏。无论何种立法取向,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的冲突最终都将会反映于法律适用过程中。 我国在市场经济初步建立且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优先适用产业政策法是很有必要的,而限制竞争的产业政策法只有与保护与促进竞争的竞争法相互融合才能真正发挥法为生产力发展保驾护航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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