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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角色:转型时期城市社区居委会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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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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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论

二、样本社区的基本情况

三、社区事务与社区居委会的角色

(一)居委会所承担的社区事务项目

(二)居委会所承担的社区事务来源

(三)社区居委会的角色:三重代理人

四、体制性因素:街道办事处功能的扩展

五、社会性因素:社区民间组织的缺失

六、自身因素:社区居委会自主性空间的扩展

七、结论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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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论文研究的主题是转型时期,中国城市社区居委会的角色问题。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居委会角色的认识比较统一,大都认为居委会的角色为双重,即“半行政半自治组织”,或者说居委会既是政府部门的代理人,又是居民权益的代言人。这已经成为共识。但本论文通过考查和研究,认为居委会角色有三重:上级政府部门的行政代理人、公民权利的代言人、社会民间组织的替代者。 本文选择两个样本社区来考察,一是典型的封闭式高档商品房社区——武汉市常青花园一社区;二是典型的开放式老城区旧居住社区——武汉市满春街长堤社区。这两个样本社区基本能代表中国大多数社区的现状,从对2003年两个社区全年事务的项目和来源的考察可以看出,在目前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居委会究竟在做什么?为哪些主体工作?这些工作到底属不属于居委会应有的工作范畴?居委会目前到底是个什么样的组织?它在到底在担任什么角色?笔者将通过严密的数据统计和理论分析来解答上述问题。 通过对2003年常青花园一社区和长堤社区全年所有事务项目和来源的分析,笔者发现,目前中国社区的事务数量大、范围广,涉及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方方面面,从项目来分包括九个大类:公共治安类事务、环境卫生类事务、医疗保健类事务、社会保障类事务、人口管理类事务、公共设施与居民家居设施类事务、文体与公益活动类事务、行政类事务及居委会内部事务、其他事务;从来源分包括四大类:来源于居民的事务、来源于政府的事务、来源于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事务、居委会主动开展的事务。从社区事务的分类统计可以看出目前居委会具有较强的自主性,也带有鲜明的行政性,除此之外,居委会还要替代社会民间组织为居民提供社会服务。这些功能使居委会成为上级政府的行政代理人、公民权利的代言人和社会服务的提供者三重角色的混合体。 居委会之所以成为三重角色的混合体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单纯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①,是由制度性因素、社会性因素和其自身因素造成的。从制度性因素来说,单位制解体后,中国城市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功能都向街区集中,但街道的功能单一狭小,无法胜任这一重任,于是街道功能被大大扩展。街道功能的扩展带来居委会功能的扩展,居委会在为政府部门承担事务的同时被赋予了行政性功能。从社会性因素来说,中国的社会民间组织发育不完善、不健全,无法承担其应有的功能,居委会不得不承担起了本应由社会民间组织承担的社区福利、社区公益事业、社区居民维权等等职能。这使居委会在具备行政性功能的同时具备了社会服务的功能。从自身因素来说,居委会自主性大大加强,其自治性功能也随之加强。居委会从而成为上级政府部门的行政代理人、公民权利的代言人、社会服务的提供者三重角色的混合体。 本文的结论为:(1)单位制解体和社会民间组织稀缺的情况下,居委会成为政府从事社会管理的主要代理人,甚至是唯一代理人。(2)在单位制解体和民间组织稀缺的情况下,居委会活动空间扩大。(3)随着街道办事处地位的提高、功能的扩大,居委会的地位和功能也随之扩展。(4)居委会地位受到社会民间组织的挑战:在一个小区内替代性的民间组织越多,居委会的稀缺性会降低;社会民间组织自治程度越高,居民对居委会的依赖就越少、自主性越强,居委会的地位、权力也会随之降低。居委会受到挑战后,其角色和功能也会发生相应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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