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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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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第2章 闫某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的案情与争议

2.1 基本案情

2.1.1 闫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①

2.1.2 刘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①

2.1.3 赵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②

2.2 三个案例的争议点在于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

第3章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违法性认识

3.1 本罪认定中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

3.1.1 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和必要说

3.1.2 违法性认识必要说之肯定

3.2 如何判断本罪的违法性认识

3.2.1 猎捕的时间、地点及相关行为

3.2.2 交易价格、方式和收购方情况

3.2.3当地普遍认识水平及相关普法宣传情况

3.2.4 行为人的文化水平、年龄和社会阅历

第4章 闫某等案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分析

4.1 闫某案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分析

4.1.1 闫某在第一次猎捕行为中违法性认识分析

4.1.2 闫某在第二次猎捕行为中的违法性认识的分析

4.2 刘某案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分析

4.3 赵某案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分析

4.4 三个案件判决的评析

第5章 认定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建议

5.1 本罪认定应注意考察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

5.2 司法机关应建立科学客观的违法性认识认定体系

5.3 法院应当重视对判决结果的说理阐释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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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罪过形态只能是故意。但该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本罪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作出明文规定,学界对此颇有争议,这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本罪的违法性认识态度不一的局面。闫某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便集中反映了这一乱象。关于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是否应以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为前提,学界主要有不要说和必要说两种观点。“不要说”认为违法性认识不是认定本罪的必要条件。而“必要说”认为,违法性认识是认定本罪的前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的要求,本罪的认定应以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为前提。违法性认识的推定可以从行为人的猎捕时间、地点及相关行为、交易价格、方式和收购方情况、当地普遍认识水平及相关普法宣传情况、行为人的文化水平、年龄和社会阅历等方面综合考虑。据此,闫某案中应认定闫某在第一次猎捕燕隼过程中不具备违法性认识,在第二次猎捕时已经具有违法性认识。刘某案中应认定刘某对猎捕红腹锦鸡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认识。赵某案中应认定赵某对猎捕黑叶猴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认识。显然,法院对闫某、刘某的判罚是不合理的,对赵某的判罚是恰当的。鉴于三个案例所暴露出的问题,建议司法机关对本罪的认定应在建立科学客观的违法性认识认定体系的基础上,注意考察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并重视对判决结果的说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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