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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奔重汽与长春信用担保公司上诉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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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第1章 引 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第2章 基本案情

2.1案情简介

2.2案情进展

第3章 争议焦点

3.1 北奔重汽是否放弃了诉争车辆所有权

3.1.1 否定说

3.1.2 肯定说

3.2 担保公司是否善意取得了诉争车辆浮动抵押权

3.2.1 否定说

3.2.2 肯定说

第4章 案件评析

4.1 北奔重汽没有放弃诉争车辆所有权

4.1.1 关于取回权性质的学说

4.1.2 对我国取回权性质的理解

4.1.3 北奔重汽没有放弃诉争车辆所有权的理由

4.2 担保公司没有善意取得诉争车辆浮动抵押权

4.2.1 动产浮动抵押权能够适用善意取得

4.2.2 动产浮动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4.2.3 担保公司没有善意取得诉争车辆浮动抵押权的理由

4.3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4.3.1 所有权保留的登记

4.3.2 所有权保留买卖纠纷中出卖人的诉讼技巧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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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一方面,买受人可在合同价款清偿前占有使用标的物;另一方面,出卖人可在买受人付清全部合同价款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内部而言,这种权利分化现象深合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在外部,由于所有权保留制度欠缺公示性,标的物的占有权与所有权分离经常导致第三人无法知悉标的物的真实权属状态,从而引发纠纷。北奔重汽与长春信用担保公司上诉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由于标的物的权属分离而引发的纠纷案,该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北奔重汽是否放弃了诉争车辆的所有权;第二,长春信用担保公司是否善意取得了诉争车辆的浮动抵押权。关于争议焦点一,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基于出卖人与买受人对标的物做的所有权保留约定,以及取回权的“代物清偿性”,出卖人对买受人的合同价款债权请求权与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取回权之间应该是并存而不是对立的关系。因此,北奔重汽单纯向法院主张其对华北汽贸的合同价款债权不能构成其对诉争车辆主张物权的阻却,也不能当然视为北奔重汽放弃了诉争车辆的所有权。关于争议焦点二,虽然我国学说上对于动产浮动抵押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鲜有论及,但是由于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而动产浮动抵押权又是我国《物权法》明文规定的物权,因此我国存在善意取得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法律依据,所以,动产浮动抵押权在我国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即便如此,在本案中,由于长春信用担保公司的行为并不符合动产浮动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而其并没有善意取得诉争车辆的浮动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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