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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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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论文的研究框架与方法

第2章 案情与判决

2.1 案情介绍

2.2 案件双方主张

2.2.1 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主张

2.2.2 奇虎360的主张

2.3 判决结果

第3章 争议焦点归纳

3.1 奇虎360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2 奇虎360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3.3 奇虎360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第4章 对争议焦点的评析和建议

4.1 奇虎360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4.1.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

4.1.2 奇虎360滥用其兼具裁判者和经营者双重身份的权利

4.1.3 关于技术进步、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界限的评析

4.2 奇虎360扣扣保镖的经营构成商业诋毁

4.2.1 商业诋毁的一般界定

4.2.2 本案对奇虎360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

4.2.3 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诋毁规定不足

4.3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评析

4.3.1 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4.3.2 本案中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4.3.3 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问题的思考

4.4 互联网特性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评析

4.4.1 网络用户也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

4.4.2 本案双方侵害了互联网消费者的多项权利

4.4.3 对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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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相关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有时会以自律公约等形式制定行业内的从业规范,这些行业性规范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发现和认定行业惯常行为标准和公认商业道德的参考依据,在互联网行业亦是如此。
  本案审理法院以《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等为参考依据,指出奇虎360未经腾讯许可,针对腾讯QQ软件专门开发扣扣保镖,对QQ软件进行深度干预,干扰了QQ软件的正常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相关行业的行业惯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损害了竞争秩序和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而随着现代社会中互联网日益发达,我国现有法律对互联网商业诋毁规定不足:一是竞争关系定义过于狭窄,二是行为方式列举不够。腾讯QQ与360扣扣保镖之间,一个是即时聊天工具,一个是杀毒软件,并不是同业关系,但腾讯与奇虎360均采用“免费基础服务+增值收费服务”运营模式,两者的网络服务范围和用户群体有重合之处,两家公司也会形成竞争;奇虎360宣称QQ在运行过程中会扫描用户隐私,且奇虎360并未举证证明其对QQ软件进行评价时所采用的评价规则,该宣称具有片面性和不准确性,同虚假宣传一样可能导致相关消费者对腾讯QQ产生错误认识,此种采取不当说法的行为也构成商业诋毁;我国对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损害赔偿实行推定法和定额法相结合的计算方法。互联网行业经济发展极为迅速,5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对某些互联网企业而言显然微不足道。此外,对奇虎360这类反复实施具有明显侵权主观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可实行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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