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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诉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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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第2章 基本案情

2.1 案情介绍

2.2 审理进展

第3章 争议焦点

3.1 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是否适用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

3.1.1 肯定说

3.1.2 否定说

3.2 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取路桥费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3.2.1 被告收费行为有法律依据

3.2.2 被告收费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第4章 案件评析

4.1 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不应适用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

4.2 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4.2.1 被告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层级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4.2.2 被告所依据的法律文件的内容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第5章 由本案引起的拓展思考

5.1 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的正当性问题

5.1.1 从政府管理的实际需要分析

5.1.2 从公共财政的本质分析

5.2 车辆通行费收费的原则和收费标准的适当性问题

5.3 我国现行车辆通行收费的问题和完善对策

5.3.1 车辆通行收费立法的不合理

5.3.2 车辆通行收费配套机制的不完善

5.3.3 国外收费机制的借鉴

5.3.4 完善我国车辆通行收费机制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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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08年底国家取消公路养路费以来,我国各地车主纷纷采取不同的方式掀起了抵制政府收取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浪潮,社会各界人士也从经济、法律等各个层面对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发出了质疑的声音。龙某诉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一案,是长沙市首例关于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行政诉讼案。由于我国关于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收费问题立法不健全,致使诉讼过程中产生了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是否适用《公路法》等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收取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是否具有合法性两个争议焦点。首先,由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规范对公路、城市道路作了严格的区分,且《公路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仅适用于公路,因此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不能适用《公路法》等有关公路的法律规定;其次,由于长沙市政府收取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法律依据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因此,长沙市政府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行为不合法。另外,从公共财政理论的角度来看,对于像公路、城市道路、桥梁等本身属于公共产品应由政府通过财政负担无偿提供给公众使用,但在我国现阶段国家的财政支付能力尚不足以支撑这样的公共产品的无偿提供时,为了解决所需资金的问题,政府收取一定的车辆通行费是具有正当性的。之所以出现全国各地抵制政府收取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浪潮,根源在于国家在立法上的混乱及其他诸如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收费复查等方面配套机制的不规范。因此,我国要彻底解决收费过程中出现的乱象,在立法和相关配套制度方面亟需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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