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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运升康享良与谭家居委会等赔偿纠纷案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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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第2章 案情介绍

2.1 案件事实

2.2 裁判结果

第3章 争议焦点

3.1 本案系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还是工伤赔偿纠纷 抑或是两者的竞合

3.2 本案是否超出诉讼时效

3.3 原告应该如何受偿

第4章 对案件相关争议焦点的评析

4.1 关于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

4.1.1 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定性

4.1.2 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与竞合情形

4.1.3 本案是否存在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

4.2 关于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问题

4.2.1 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界定

4.2.2 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

4.2.3 本案原告的诉讼时效问题

4.3 关于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标准与模式问题

4.3.1 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标准比较

4.3.2 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情形下的赔偿模式

4.3.3 本案原告受偿的模式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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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吴运升、康响良两原告1988年2月28日在谭家锑矿从事掘进工作被炸伤,2007年2月7日原告以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为由,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50余万元。2008年1月10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两原告赔偿诉讼请求。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吴运升、康响良以不服判决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该案提审,后裁定撤销一审生效判决;发回重审。冷水江法院在重审该案时,将该案分成劳务合同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中特殊类别——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两案分别审理。重审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吴运升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93225元,赔偿原告康响良残疾赔偿金、鉴定费23308元;此案例前后两次审理的结果,产生了鲜明的对比,原审中原告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在再审程序中,原告变更案由和诉讼请求,得到了10万余元的补偿,原审和重审结果相差巨大。
   本案例反映出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诉讼时效是否过期、赔偿内容和模式等方面的问题,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是有区别的,当前理论界处理竞合有不同模式,司法实践中对于竞合亦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其根本原因在于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相关立法缺失,因此,必须完善立法,以协调社会保障制度与民事赔偿制度,使受害人的权利真正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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