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言
一、研究目的
二、学术背景
三、研究意义
第一章 案情概要
1.1 基本案情
1.2 法院审理情况
1.2.1 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
1.2.2 法院对被告人辩护意见的认定
1.2.3 法院宣判
第二章 争议焦点
2.1 关于互联网空间是否是公共场所的问题
2.1.1 肯定的主张
2.1.2 否定的主张
2.2 关于对诽谤行为是否适用公诉的问题
2.2.1 肯定的主张
2.2.2 否定的主张
2.3 关于诽谤信息的制造者和主要传播者是否属于共同犯罪的问题
2.3.1 肯定的主张
2.3.2 否定的主张
2.4 关于认定为寻衅滋事是否正确的问题
2.4.1 肯定的主张
2.4.2 否定的主张
第三章 法理分析
3.1 将互联网空间视同为公共场所的正当性
3.1.1 公共场所的特征
3.1.2 刑法上对互联网空间的两种选择
3.1.3 在刑法上应将互联网空间视同为公共场所、将互联网空间的秩序视同为公共秩序
3.2 关于制造传播网络谣言构成诽谤罪的认定
3.2.1 制造传播网络谣言构成诽谤罪的要件
3.2.2 网络诽谤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定
3.2.3 网络诽谤适用公诉的条件
3.3 关于制造传播网络谣言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3.3.1 制造传播网络谣言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
3.3.2 对“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
3.3.3 关于对“自诽”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的分析
3.4 关于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的犯罪竞合问题
3.4.1 法条的竞合
3.4.2 想象的竞合
3.5 关于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的共同犯罪问题
3.5.1 网络服务运营商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5.2 公司员工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5.3 网络“水军”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5.4 雇主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5.5 “始作俑者”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研究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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