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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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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规范性文件的现状

1.1 颁布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职能的表现

1.1.1国务院办公厅职能简述

1.1.2 颁布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职能的固有职能

1.2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1.2.1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种类划分依据

1.2.2 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的文件

1.2.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某个职能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1.2.4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1.3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规范性文件的成因

1.3.1 党的领导方式变化是国务院办公厅颁布规范性文件的政治因素

1.3.2经济快速发展是国务院办公厅颁布规范性文件的经济因素

1.3.3法制观念的确立是国务院办公厅颁布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因素

第2章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性质

2.1 从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看国务院办公厅颁布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性质

2.1.1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办公厅颁布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上的区别

2.1.2部门规章与国务院办公厅颁布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上的区别

2.2 从规范性文件内容看国务院办公厅颁布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性质

2.3 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看国务院办公厅颁布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性质

2.3.1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规范性文件须经国务院批准

2.3.2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规范性文件须经《国务院公报》公布

2.4 从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看国务院办公厅颁布规范性文件法律性质

2.4.1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划分

2.4.2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第3章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规范性文件行为的改革

3.1 人大立法取代国务院办公厅颁布规范性文件行为是改革的方向

3.2人大立法取代国务院办公厅颁布规范性文件行为的依据

3.2.1人大立法取代国务院办公厅颁布规范性文件行为的理论依据

3.2.2 人大立法国务院办公厅颁布规范性文件行为的现实依据

3.2.3 人大立法国务院办公厅颁布规范性文件行为的法律依据

3.3 人大立法取代国务院办公厅颁布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初步构想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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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当下的政治生活中,国务院办公厅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作为国务院的下设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履行着法律法规赋予其的职能。同时,国务院办公厅还承担着一部分行政立法的职能。然而,国务院办公厅并不是《立法法》中规定的立法主体。因此,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定性上存在困难,需要进一步探讨。
  现实生活中的任何事物都有其历史的,现实的联系。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规范性文件这一特殊的政治现象背后,有着深厚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从历史上讲,这一现象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从现实的角度来看,这一现象是中国当下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妥协的产物。从深层次来说,这一现象是中国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不协调所导致的结果。
  通过分析这些其背后存在的原因,试图找出一个解决国务院办公厅颁布规范性文件这一行政行为在现实中合理存在,在法律上于法无据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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