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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湖南集体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的法律完善——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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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南是我国南方重点林业省份之一,林业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在近两亿亩的林业用地中,集体所有的林地面积占到了94%,集体林业的发展,是湖南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全省集体林权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时期的农民土地私有制阶段,合作化时期的集体所有制阶段,以及后来的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阶段。随着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又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
   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保证,湖南作为集体林业的重点省份,除了按照中央的部署认真作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项工作之外,作为对集体林业进行管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更应当未雨绸缪,紧跟改革步伐,从自身做起,通过逐步完善集体林业行政管理体制,从而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动之下,不断转变行政管理模式,完善集体林业行政管理体制。
   本文先是从论述我国集体林区的形成与发展出发,简要概述了我国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的历史发展进程。在对我国林业行政管理的现状进行描述的基础上,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别以林业管理较为成熟的美国和尚处于改革和完善阶段的俄罗斯为例,总结和分析国外林业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结合湖南部分市县集体林业经营与发展和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际,深入剖析我省集体林业行政管理体制中的问题,在指出完善集体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的工作重点和内容的同时,提出在新的制度环境之下,我省不但要加强集体林业行政管理体系的建设,还应当转变观念,推动集体林业行政管理向监管、服务、调控和协调职能的方向转型,并在此过程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行政、执法为民,进一步加强行政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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