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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招生制度的宪法学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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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实施有其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的背景,我们不能简单地评论它是有百利而无一弊或是有百弊而无一利。本文主要从公民受教育权的视角对我国高校招生制度进行宪法检验。
   受教育权应公平对待已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全世界人民共同的呼声。1948年受教育权在联合国出台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得到确立,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通过的两个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明确规定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是各缔约国的一项义务。毋庸讳言,我国已是上述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是我们国家应尽的义务。受教育权不但是公民依据宪法规定而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它还关系着教育的发展、民族的振兴、国家的繁荣昌盛。然而我国高校招生制度中的相关录取政策、学费政策、教育资源配置政策以及高考加分政策等的实施,使得诸多教育不公现象层出不穷,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焦点。
   本文秉承“法治社会首先是宪治的社会,公民基本权利应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之基本宪政理念,对我国高校招生制度进行宪法学透视。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引言,说明选题的背景及意义、研究的思路与方法。第二章我国高校招生制度的解读及其现状思考。该章主要对我国高校招生制度的内涵、主要模式、法律性质进行解读以及对其现状进行理性分析。第三章我国高校招生制度的宪法学检验。该章从分析宪法学中几个重要的宪法原则的内涵入手,探讨了高校招生制度与这几个宪法原则即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的关系,进而分析招生制度侵犯了公民受教育权。第四章我国高校招生制度的宪法规制。招生制度与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及实施以及对被侵犯的受教育权提供救济等行为是一种国家行为,国家行使这些行为时应遵循宪法规范、不违背宪法原则。该章就是针对国家在高校招生制度中的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进行宪法规制,以期切实地保障公民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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