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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行为的刑法认定——以“陈某某医闹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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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1.2 研究范围

1.3 研究方法

第二章 刑法意义上的“医闹”行为概述

2.1 刑法意义上“医闹”行为的界定

2.2 “医闹”行为的危害

2.3 “医闹”入刑的必要性及意义

第三章 “医闹”行为的立法规制及存在的问题

3.1 “医闹”行为的立法规制

3.1.1 刑法修正案(九)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

3.1.2 “医闹”行为的犯罪构成特征

3.1.3 “医闹”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关系

3.2.1 案件事实及人民法院判决

3.2.2 争议焦点

3.3 “医闹”行为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3.3.1 对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有模糊性

3.3.2 立案标准不明确

3.3.3 “医闹”行为的量刑标准过于宽泛

第四章 完善“医闹”行为刑法认定的建议

4.1 行为侵害的主要客体为罪名认定依据

4.2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损失为立案标准

4.3 细化“医闹”行为的量刑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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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医闹”事件频发,严重干扰医疗秩序的正常运行,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并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医闹”行为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九)》这一增设内容的应运而生,极大的缓解并遏制了社会上愈演愈烈的“医闹”行为的频繁发生,维护了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的正常运行,保护了医疗工作者的人身权利,杜绝医疗机构公私财产的损失,保护了其他患者正常就医以及其人身及财产的合法权利并促进医疗事业的长足、稳定发展。
  “医闹”行为作为《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内容,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尚存在诸多争议,如: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模糊性,实务中对“医闹”行为所触犯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认定不准确;“医闹”行为的立案标准不明确,实务中不易区分“医闹”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行政处罚或民事纠纷;“医闹”行为的量刑标准过于宽泛,不能有效区分“职业医闹”以及“突发性医闹”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本文针对上述争议,结合“陈某某医闹案”,提出如下刑法认定建议:定罪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医闹”行为所侵犯的主要、次要客体为此罪与彼罪的把握界限;以“医闹”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并严重扰乱医疗机构医疗秩序的正常运行为“医闹”行为立案标准;细化“医闹”行为的量刑标准,区分实施“医闹”行为的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严格区分“职业医闹者”与“突发性医闹者”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并作为量刑时的考量依据等建议,以期望能够针对刑事司法实务界中针对“医闹”行为的司法认定起到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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