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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借贷契约国家干预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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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古代借贷契约国家干预制度发端于奴隶制社会的商周时期,历经秦、汉、唐、宋、明、清六个朝代漫长的发展变化,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借贷契约国家干预制度。唐代国力强盛、经济发达,为契约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深入研究国家对契约的干预制度,首先了解唐代时期存在的借贷契约的内容以及国家干预的内涵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是对唐代借贷契约国家干预的具体内容的研究,分别从借贷契约的利息、借贷担保和违约责任三个方面对国家干预进行阐述。通过历史古籍著作关于借贷契约国家干预制度资料的记载,我们可以认识到唐代当时国家对借贷契约的规范程度,包括官府受理借贷纠纷的范围、对最高利率和利息总量的控制以及担保需要承担的责任等。在透过国家颁布的法律条文对国家的干预研究的同时,我们还要关注当时的借贷契约文书是否受到国家干预的影响。由于现今留存下来的契约原件多是吐鲁番和敦煌地区的契约文书,我们对于唐代借贷契约的干预的认识更多的是从这些地区来了解。
   最后在前两章的基础上,探讨唐代借贷契约的国家干预的特点,考查它的局限,并尝试分析唐代借贷契约国家干预的现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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