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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设区的市立法监督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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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法》时隔十多年第一次修改,最大的亮点之一当属将立法权下放到了所有设区的市。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是回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也是深化改革,推动地方法治的必然要求。立法主体的扩容在有利于设区市因地制宜地依法管理地方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其可能会带来的挑战和风险,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设区市的立法监督机制,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
  目前我国设区市的立法监督机制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是立法权限划分不清,“城乡建设和管理”与“不抵触”的涵义都存在争议。其次,由于我国缺少专门的设区市立法监督机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处于弱势,公众缺少参与立法监督的途径等原因,设区市的立法监督主体依法行使自己的立法监督权受到了阻碍。再次,有的设区市立法监督机制趋于形式化,走过场现象严重。最后,设区市的立法监督责任机制的缺位使立法监督缺少源动力。要推动我国设区市的立法工作,必须完善我国设区市立法监督机制。第一,要明确上述两个事项的涵义,立法权限的厘清是进行设区市立法监督的基础。第二,要提高设区市立法监督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指导,建立立法监督委员会,引导并规范公众有序参与设区市的立法监督。第三,要加强现有的设区市立法监督制度的落实。第四,要建立和完善设区市立法监督的责任机制。总之,通过巩固和完善现有的设区市立法监督制度,建立新的必要的立法监督制度,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来推动设区市立法监督,促进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朝着健康的方向运行。

著录项

  • 作者

    何婷婷;

  • 作者单位

    苏州大学;

  • 授予单位 苏州大学;
  • 学科 法律(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庞凌;
  • 年度 2016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理论;
  • 关键词

    立法监督; 设区市立法; 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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