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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遗弃罪的主体与对象
(一)实务界对非家庭成员间遗弃行为定罪与否的立场
(二)学界关于非家庭成员间遗弃行为是否成立遗弃罪的争论
1.否定论
2.肯定论
(三)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的应然处理及台湾立法借鉴
1.实然角度: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不能构成遗弃罪
2.应然角度:调整遗弃罪在刑法第四章的位置
3.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人”的分析
二、两岸遗弃罪行为性质之比较
(一)类型划分:违背义务遗弃罪与无义务遗弃罪
1.现行台湾地区刑法对遗弃罪的规定
2.我国刑法中遗弃罪的行为类型
3.台湾地区立法的借鉴意义
(二)遗弃罪义务来源的重构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法律事实行为产生的义务
3.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4.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5.紧密生活共同体的义务
(三)遗弃罪的性质: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
1.台湾地区刑法中遗弃罪的性质
2.我国遗弃罪的性质分析
(四)结果加重犯的探讨:罪责刑相适应
1.我国遗弃罪对加重结果规定的空白
2.增设结果加重犯的必要性分析
3.结果加重犯的具体设置
三、遗弃罪与其他相关罪的界限
(一)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两岸学者的理论观点
2.学说之分析
(二)交通肇事(逃逸)罪与遗弃罪的关系
1.我国大陆地区对两罪竞合的规定
2.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两罪竞合的观点借鉴
(三)遗弃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界限的简要分析
1.遗弃罪与虐待罪的区别
2.遗弃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
四、遗弃罪的重构
(一)罪名和法定刑的设计
1.普通遗弃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设计
2.违背义务遗弃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设计
3.遗弃罪结果加重犯的罪名和法定刑设计
(二)重构的意义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