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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弃罪的立法完善——海峡两岸遗弃罪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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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遗弃罪的主体与对象

(一)实务界对非家庭成员间遗弃行为定罪与否的立场

(二)学界关于非家庭成员间遗弃行为是否成立遗弃罪的争论

1.否定论

2.肯定论

(三)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的应然处理及台湾立法借鉴

1.实然角度: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不能构成遗弃罪

2.应然角度:调整遗弃罪在刑法第四章的位置

3.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人”的分析

二、两岸遗弃罪行为性质之比较

(一)类型划分:违背义务遗弃罪与无义务遗弃罪

1.现行台湾地区刑法对遗弃罪的规定

2.我国刑法中遗弃罪的行为类型

3.台湾地区立法的借鉴意义

(二)遗弃罪义务来源的重构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法律事实行为产生的义务

3.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4.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5.紧密生活共同体的义务

(三)遗弃罪的性质: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

1.台湾地区刑法中遗弃罪的性质

2.我国遗弃罪的性质分析

(四)结果加重犯的探讨:罪责刑相适应

1.我国遗弃罪对加重结果规定的空白

2.增设结果加重犯的必要性分析

3.结果加重犯的具体设置

三、遗弃罪与其他相关罪的界限

(一)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两岸学者的理论观点

2.学说之分析

(二)交通肇事(逃逸)罪与遗弃罪的关系

1.我国大陆地区对两罪竞合的规定

2.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两罪竞合的观点借鉴

(三)遗弃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界限的简要分析

1.遗弃罪与虐待罪的区别

2.遗弃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

四、遗弃罪的重构

(一)罪名和法定刑的设计

1.普通遗弃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设计

2.违背义务遗弃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设计

3.遗弃罪结果加重犯的罪名和法定刑设计

(二)重构的意义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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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等意识形态领域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变化,由此引发的“职务遗弃”、“社会遗弃”等第三方非亲属关系导致的新型遗弃行为屡见不鲜,成为社会和舆论关注及争论的焦点。纵观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遗弃罪的立法成果,主要针对婚姻家庭范围中亲属成员间的遗弃行为,对于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之外的新型遗弃行为的制裁尚无详尽的法律规定,使这类遗弃行为难以得到应有的规制,从而致使公众社会责任感淡薄,老弱病残幼等弱势群体的法益难以得到保障,凸现了遗弃罪立法方面的滞后。考察我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地区)有关遗弃罪方面的立法范例,其制度边界完整,刑罚规定适中,处罚梯度较合理,包括其阻却遗弃罪成立之事由和遗弃直系血亲尊亲属罪等特别规定,较为具体完备。
  细察海峡两岸关于遗弃罪的刑事法律,通过对比分析,辨异不同之规定,探寻借鉴台湾地区刑事立法及实务的有益之处,从我国国情及立法实际出发,弥补现行刑法关于遗弃罪法律原则、法律规定的空白与漏洞,促进遗弃罪刑事立法的渐趋完善,旨在强化刑法对公民生命、健康权法益的保护。本文将从突破遗弃罪主体和对象范围的角度出发,运用海峡两岸专家、学者的主流观点和方法,探析遗弃罪侵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法益的行为性质,辨析遗弃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界限,探索完善我国遗弃罪刑事立法的途径,以期为推进我国遗弃罪刑事法律的重构,遗弃罪法定刑的重新设计提供粗浅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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