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醉酒”行为的证明规则研究
【6h】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醉酒”行为的证明规则研究

代理获取

摘要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一项罪名,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在司法实践中,该罪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争议。本文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概况入手,阐述我国该罪入刑的背景及现有规定,同时介绍美国、德国等国家和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然后主要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中“醉酒”行为的证明规则进行研究,指出我国目前审判实践中对该罪在证据采信上的不足,采用对比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进行讨论,认为我国目前的证明方式过于简单,审判人员仅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检测结果判断罪与非罪,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可能会造成刑罚的滥用。因为血检结果具有先天的不足,主要是程序上的不够完善,醉酒并不等于80mg/100ml,该标准并不能完全准确的反映行为人的醉酒状态。最终本文认为醉酒型危险驾驶中“醉酒”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实质性判断的原则,即对“醉酒”的具体状态进行综合评价和证明。通过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方法,分别对醉驾嫌疑人进行现场清醒测试和血液中酒精含量测试,现场测试又分为意识状态、观察判断、操作控制三项能力的考察;同时对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标准设定一个范围,在该范围内,由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允许法官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定,这样才能避免刑罚执行的差别化,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