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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中的革命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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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革命:从传统到现代

一、中国传统思想中的革命观

二、中国近代革命观的转换

三、宪法对革命观念吸收的意义

第二章 1911年—1946年宪法中革命观念的生成

一、1911年开始的中国革命与立宪实践

二、宪法中革命观念的传承

三、宪法中革命观念的破坏

四、宪法中革命观念的创新

五、无奈的三十年:“革命”压倒“宪政”

第三章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中革命观念的展现

一、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出台的过程

二、1946宪法在近代中国宪政史的地位

三、1946年宪法革命观念的具体体现

四、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结局

第四章 从“革命”视角反思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一、革命逻辑与宪政逻辑的内在悖论

二、社会革命、政治革命、与个人改造的抉择

三、相互包容与相互妥协理念的缺失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科研成果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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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世纪的中国是一个“革命”的年代,“革命”成为支配时代的“核心话语”。从辛亥革命开始,“革命”影响了中国整整一个世纪。与此同时,中国人也开始对“宪政”的求索。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革命”与“宪政”处于复杂纠葛的关系之中,中国人总是在“革命”与“宪政”之间徘徊。
  从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其间宪政运动跌宕起伏。在“革命建国”的背景之下,宪法中的观念有传承、有破坏、有创新,“革命观念”对宪法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本文即是从20世纪上半叶的宪法文本,尤其是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之中的“革命观念”着手,以“革命”的视角反思这一宪政历程。
  全文共4万6千字,分为六个部分:
  引论部分,指出“革命”与“宪法”有无法割裂的复杂联系,提出以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为视角分析中国近代“革命”与“宪法”的纠葛。
  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中国近代“革命观念”是如何由中国“传统革命观念”与西方“近代革命观念”相结合而产生的,革命的正当性如何在中国得到论证以及原因。其后,指出宪法吸收“革命观念”,有完成政治合法性转换、守护革命成果、奠定宪政之基的作用,近代各国皆有“革命——宪法——建国”这一立国模式。
  第二部分,讨论1911年至1946年,“革命观念”在宪法文本中传承、破坏与创新,在革命越发激进的社会中,“宪政”逐渐被“革命”所压倒。
  第三部分,分析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历史地位:首先,这部宪法是“革命建国”进程的最后一步,宪政的开端,是由“革命”向“法治”的关键点,肩负着无比巨大的历史任务;其次,这部宪法是在三十多年宪政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结晶,是近代中国宪政思想的集中体现。具体分析了“革命观念”在这部宪法中的展现。
  第四部分,从“革命”的视角分析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失败的原因,指出“革命逻辑”与“宪政逻辑”存在内在性的悖论;“社会革命”与“政治革命”的偏差导致“富强为体,宪政为用”的工具主义宪政观;革命党之争,导致妥协性的缺失,这导致1946宪法乃至整个20世纪上半叶立宪进程的挫败。
  在结论部分,得出结论:建设宪政国家,“激进革命”模式无法奠定宪政之基。革命带来宪法,但要想进入宪政,必须要“革命退场、宪政出场”。唯有总结历史,以审慎、理性的态度才可能完成宪政国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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