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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法》第六十八条学理解释和法律适用之冲突看其法理完善——以商业医疗保险纠纷解决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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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部分学理解释之差异及司法审判之实践

一、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学理解释之差异

二、商业医疗保险纠纷司法审判之实践

(一)《保险法》第六十八条司法之适用

(二)《保险法》第六十八条司法适用之关联判决

第二部分商业医疗保险所涉保险学理之基础

一、近代商业医疗保险之历史沿革

(一)近代商业保险制度的形成与保险法律制度的制定

(二)现代人身意外伤害、健康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三)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二、保险之种类

(一)保险的一般分类

(二)保险立法上的分类

三、商业保险之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损害补偿原则

四、保险之代位权理论

(一)代位权之产生

(二)保险代位权之定义

(三)商业医疗型保险代位之各国立法例

(四)代位权于保险之法律适用

第三部分商业医疗保险请求权之竞合及其利益衡量

一、契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之选择抑或并行行使

(一)契约之债请求权

(二)侵权请求权

(三)请求权之选择抑或并行行使

二、商业医疗保险公平、合理性之利益衡量

(一)保险公司利益之所在

(二)被保险人利益之所在

(三)利益之衡量

第四部分法官之法律解释与适用

一、法官应如何解释法律

(一)应当坚持的原则

(二)应当适用的准则

(三)对法官自身的要求

二、法律规定的客观明确性

三、法官适用法律的无可选择性

(一)从解释的方法及其效力看

(二)从法官司法的基本原则看

四、司法适用与学理研究之调适

(一)学理发展是推动司法进步的核心动力

(二)司法实践是充实学理研究的重要源泉

第五部分我国保险法理、法律之思考与完善

一、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传统分类标准之检讨

(一)创新商业医疗保险理念

(二)更新现有《保险法》之分类标准

二、我国《保险法》代位权制度规定之检讨

三、我国《保险法》保险利益制度之检讨

四、其他关联性法律制度的补充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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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保险法》系按保险标的将保险合同划分为财产保险型合同和人身保险型合同,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否整体否认补偿原则,及保险公司是否完全不享有代位追偿权,实务界和学术界一直存在纷争,其原因在于《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文针对这一争论,从几起案件的判决,谈对商业医疗保险所涉及的保险利益原则、损害补偿原则的再理解,对人身保险代位权的再反思。此外,结合民法学请求权理论、利益衡量理论,检讨不同争议观点的公平、合理性。文章最后阐述,在保险学理解释与法律适用产生冲突时,法官应如何释法、司法、正确处理案件的现实问题,并就此从创新保险理念、更新保险法的分类标准、重新审视代位权的立法规定、补充关联性法律制度、明确保险利益或补偿原则适用范围、借鉴域外法之灵活立法技术等多角度,提出完善保险法及相关解释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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