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一、现实之惑与思考
(一)基于若干典型案例的追问
(二)思考
1.法官的裁判能否让当事人信服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条款竞合时如何适用法律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整体无效
二、多重冲突: “社会公共利益’’条款适用之困境
(一)规则冲突:概括立法与准确适法的矛盾
(二)利益冲突:法官裁判面临重重压力
1.来自当事人的压力
2.来自社会公众的压力
3.法官自身的趋利避害心理
(三)时空冲突:内涵始终变动难以把握
三、溯源求本:社会公共利益内涵的探析
(一)公共利益的政治哲学理论
1.公共利益的概念
2.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辨析
3.公私法下的公共利益比较
(二)域外经验
1.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三)我国合同法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分析
1.本质属性
2.我国关于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特点
3.社会公共利益的类型化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
5.《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规范分析
四、立体进路: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理
(一)关于合同无效的若干问题
1.关于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主体资格问题
2.关于认定合同无效的主体问题
(二)合同的效力体系与规则适用顺序
(三)完善法律规定
1.采用开放性列举模式,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类型化限定
2.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扩充起诉主体和案件类型
(四)规制:优化裁判路径
1.明确法条适用顺序
2.规范审判程序
3.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逐步实现司法独立
(五)整合:构建配套制度
1.发挥指导性案例作用
2.加大司法的公开透明力度
3.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制约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