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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研究——以3Q反垄断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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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概念及其认定

1.1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特点

1.2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

1.2.1独占与准独占型

1.2.2绝对优势型

1.2.3寡头分占型

1.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3.1关于“市场”的认定

1.3.2关于“支配地位”的认定

第2章 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及其认定

2.1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2.1.1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概念

2.1.2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2.1.3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结果

2.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原则

2.2.1本身违法原则

2.2.2合理原则

第3章 3Q反垄断案中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及其分析

3.1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规制

3.2关于3Q反垄断案案情回顾

3.3 3Q案中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

3.2.1关于腾讯QQ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3.2.2关于腾讯QQ的行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认定

3.2.3关于腾讯QQ的行为是否有正当理由的认定

3.4 3Q案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存在的问题

3.4.1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不完善

3.4.2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和认定机构有待完善

3.4.3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有待加强

第4章 对我国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立法完善

4.1完善相关市场界定的法律规则

4.1.1 进一步细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指南》规定

4.1.2 尽快出台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解释

4.1.3 加强相关市场界定的案例指导

4.1.4降低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度

4.1.5健全互联网反垄断法律法规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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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行业在产生的早期,整个市场竞争充分,但在经历了多次快速发展浪潮后,互联网对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互联网行业也诞生了三十家上市互联网企业。然而任何事物都是利弊相生、有无相成的。依据互联网实验室的报告,当前国内互联网市场己经由垄断竞争发展到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许多中国互联网企业已经成了事实上的垄断者,如腾讯、百度、淘宝、新浪、搜狐、京东等。寡头垄断企业滥用垄断力量限制竞争、扼杀创新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互联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国互联网企业能够做大做强是好事。但当这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挂钩,就不是亿万网民的福音了。从360与瑞星、金山等企业的杀毒软件大战,到百度的竞价排名争议,再到最近的3Q大战,我们不难感觉到,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纷争,一方面折射出互联网企业普遍创新能力不足的现状,另一方面反映出规制行业竞争之《反垄断法》存在诸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类型、认定原则、认定标准”、“相关市场的界定”等“游戏规则”尚不成熟,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机制不畅,责任松散,司法能力不足。被称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引导互联网行业的良性创新发展?文章认为应借鉴市场经济发育比较成熟的一些西方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及司法实践,完善相关市场界定的法律规则,适时对相关市场进行司法解释,强化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案例指导,提高司法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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