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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我国设立船舶油污基金的必要及背景
1.1 在我国设立油污基金的必要性
1.1.1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的现状
1.1.2 我国现阶段船舶油污赔偿机制的现状
1.1.3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不足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2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模式
1.2.1 外国油污基金的模式
1.2.2 我国现阶段不宜加入国际油污基金公约
1.3 建立我国油污基金的法律依据及研究进程
1.3.1 建立油污基金的法律依据
1.3.2 油污基金的研究进程
第2章 油污基金的性质与征收
2.1 我国油污基金的性质
2.1.1 定性为政府性基金之弊
2.2.2 定性为信托性基金之利
2.2 《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2.2.1 是否适用于燃油损害赔偿问题
2.2.2 是否适用于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赔偿问题
2.3 基金的征收
2.3.1 基金征收的来源
2.3.2 基金征收的额度
第3章 油污基金的赔偿
3.1 基金赔偿的范围
3.1.1 公约及各国对基金赔偿范围的规定
3.1.2 应急反应费用问题
3.1.3 纯经济损失问题
3.1.4 海洋环境损害赔偿问题
3.2 基金赔偿的顺序
3.3 基金适用及免于赔偿的情况
3.3.1 基金适用的情况
3.3.2 基金免于赔偿的情况
3.4 基金赔偿的限额
3.5 基金赔偿的时效
第4章 基金管理机构的制度设计
4.1 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4.2 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制度设计
4.2.1 国外的做法
4.2.2 我国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构成
4.3 基金管理机构的权利及义务
4.3.1 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关权利
4.3.2 代位求偿权
4.3.3 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关义务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研究生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