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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居家监护未成年人贫困问题及其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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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绪论

1.1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1.1.1 问题提出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综述

1.2.1 国内相关研究及评价

1.2.2 国外相关研究及评价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目标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目标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1.4.1 研究方法

1.4.2 创新点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概念厘析

2.1 理论基础

2.1.1 社会治理理论

2.1.2 人力资本理论

2.1.3 贫困传递理论

2.1.4 社会福利相关理论

2.2 概念厘析

2.2.1 居家监护未成年人

2.2.2 未成年人贫困的“二维多元”内涵与辨析

2.2.3 未成年人贫困治理的内涵与辨析

第3章 我国居家监护未成年人贫困问题分析

3.1 我国居家监护未成年人的经济贫困

3.1.1 数据来源与处理

3.1.2 我国居家监护未成年人基尼系数

3.1.3 我国居家监护未成年人经济贫困程度

3.2 我国居家监护未成年人的服务贫困

3.2.1 教育服务贫困

3.2.2 卫生保健服务贫困

3.2.3 照顾与看护服务贫困

3.2.4 文化服务贫困

3.3 我国居家监护未成年人贫困的致因

3.3.1 宏观层面:发展失衡与阶层分化

3.3.2 中观层面:转型中的社会责任缺失

3.3.3 微观层面:家庭资源短缺

3.4 未成年人贫困的后果

3.4.1 个体层面的后果:影响个体健康与发展

3.4.2 社会层面的后果: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损失

第4章 我国居家监护未成年人贫困治理现状

4.1 现阶段居家监护未成年人贫困的政府治理

4.1.1 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4.1.2 组织机构

4.1.3 内容与成效

4.2 政府治理居家监护未成年人贫困中尚存的不足

4.2.1 组织机构体系不完善

4.2.2 政策体系不健全

4.2.3 助弱不助贫

4.2.4 补缺难治本

4.3 现阶段居家监护未成年人贫困的社会治理

4.3.1 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监护未成年人贫困治理

4.3.2 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监护未成年人贫困治理

4.3.3 制约我国居家监护未成年人贫困社会治理的因素

第5章 英国、美国和我国台湾未成年人贫困治理及启示

5.1 促进父母就业

5.1.1 就业培训与职业介绍

5.1.2 提供就业机会

5.1.3 就业激励

5.1.4 协调就业与育幼

5.2 家庭经济援助

5.2.1 贫困家庭经济补助

5.2.2 税收抵免

5.3 未成年人援助

5.3.1 未成年人津贴

5.3.2 社会保险给付

5.3.3 金融改善项目

5.4 未成年人照顾与服务

5.4.1 托幼照顾服务

5.4.2 学前教育服务

5.4.3 其他教育服务

5.4.4 医疗保健服务

5.5 英国、美国和我国台湾未成年人贫困治理的启示

5.5.1 理念上重视

5.5.2 国家要合理担责

5.5.3 坚持普遍与公平原则

5.5.4 以法制为保障

5.5.5 构建综合性政策体系

5.5.6 促进社会参与

第6章 改进我国居家监护未成年人贫困治理的建议

6.1 居家监护未成年人贫困治理的价值诉求

6.1.1 实现未成年人权利

6.1.2 彰显公平正义

6.1.3 与经济协调发展

6.2 优化居家监护未成年人贫困治理的宏观环境

6.2.1 统筹区域、城乡发展

6.2.2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

6.2.3 培育未成年人社会抚育理念,树立贫困治理意识

6.3 构建居家监护未成年人贫困合作治理体系

6.3.1 完善政府治理居家监护未成年人贫困的法律与机构

6.3.2 促进非政府组织发展

6.3.3 培育社会公共精神与慈善意识

6.3.4 明确三方责任,建立沟通机制

6.3.5 健全居家监护未成年人贫困治理配套制度

6.4 建立居家监护未成年人贫困治理多维项目体系

6.4.1 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的经济援助项目

6.4.2 以未成年人家庭为对象的经济改善项目

6.4.3 加强贫困未成年人教育援助

6.4.4 完善未成年人卫生保健服务

6.4.5 加强托幼照顾服务

6.4.6 加强贫困未成年人文化服务

6.4.7 大龄贫困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

第7章 结论

7.1 研究结论

7.2 论文存在的不足

7.3 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著及获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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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贫困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是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逐步被人们所认知和关注的。经济发展为治理未成年人贫困提供了物质保障。社会进步及由此带来的对儿童权利的认知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使得人们开始重视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
  未成年人贫困就动态而言是指个体在生命周期的未成年阶段处于贫困之中,就静态而言是指某一时期社会上的未成年群体处于贫困之中,包括了经济贫困和服务贫困两个维度。经济贫困主要体现为个体的低收入,服务贫困则涵盖了教育、卫生保健、照顾看护、文化服务等领域。经济贫困与服务贫困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经济贫困是未成年人贫困的基本表现,会影响未成年人对服务资源的获取,导致服务贫困。服务贫困是未成年人贫困的重要方面,会加剧经济贫困未成年人的弱势,放大经济贫困的影响。服务贫困还与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有关,通过加强社会公共服务,改善未成年人成长与发展条件恰可以弥补经济贫困的影响。
  根据监护状态的不同,可以将我国未成年人区分成居家监护、国家监护、集体监护和无人监护未成年人。其中居家监护未成年人是一个规模庞大但其保障问题尤其是贫困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群体。通过测算发现,我国居家监护未成年人的贫困问题比较严峻。在经济贫困维度上:
  无论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测量,还是区分城市和农村,居家监护未成年人基尼系数都较高,分配差异较大;
  以各地城市和农村收入中位数的50%作为相对贫困线(L-RPL),无论城市还是农村,东部还是中西部地区,居家监护未成年人的相对贫困率都较高,以收入与L-RPL比值表示未成年人贫困情况,不存在城乡、区域差异;
  以全国城市和农村收入中位数的50%作为相对贫困线(N-RPL),控制了城乡因素,以收入与N-RPL比值表示未成年人贫困情况,东部和中西部、东部和中部、东部和西部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中部和西部则不存在显著差异,中西部地区居家监护未成年人面临更严峻的经济贫困;城市和农村存在显著差异;
  以世界银行公布的生活标准作为绝对贫困线(APL),以收入与APL比值表示未成年人贫困情况,东中西部进行比较,东部和中部、东部和西部进行比较,均存在显著差异,中西部则无显著差异,东部地区居家监护未成年人经济状况要优于中西部地区;城乡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农村居家监护未成年人绝对贫困状况更严峻。
  在服务贫困维度上,农村、落后地区、经济困难家庭未成年人以及流动、留守等特别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的贫困程度较高,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质量存在差距,非义务教育阶段还存在辍学、失学问题;低收入家庭家长卫生保健知识匮乏影响了对未成年人的健康照顾及未成年人健康生活行为的养成;农村、落后地区幼儿免疫保健资源较少,人员队伍素质相对较低;流动儿童与城市常住儿童相比在免疫保健方面也相对弱势,经济贫困又限制了他们对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获取;由于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未成年人隔代照顾问题突出,社会托幼照顾服务存在总量供给不足、城乡失衡、人员队伍素质较低的问题;低收入家庭文化资源匮乏,公共图书馆建设、学校图书馆建设总体落后,并存在区域、城乡失衡,文化展演等服务在满足未成年人文化需求方面也存在不足。由此导致部分未成年人在必需服务资源的获取上面临量上的绝对贫困和质上的相对贫困。
  之所以会存在居家监护未成年人的贫困问题,是由于我国出现了区域、城乡经济发展失衡以及阶层分化,影响了不同地区、不同家庭所能为未成年人创造的成长与发展条件;在转型过程中社会责任缺失尤其是教育、卫生、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存在失衡,社会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限制了未成年人服务需求的满足,既没有充分发挥保障家庭基本生活,减轻家庭负担从而间接改善未成年人成长与发展的作用,也没有建立专门针对居家监护未成年人的保障体系以直接保障贫困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保障主体,家庭由于就业、单亲、抚养比高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支出、灾害损失等导致资源短缺,无法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与发展环境。
  从影响来看,就个体而言,部分贫困未成年人先天素质较差,后天的营养获取、健康生活环境以及医疗资源的短缺会影响他们的身体健康。贫困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排斥还会影响他们健康心智和行为的养成,影响他们的社会认同甚至产生反社会行为,由此导致贫困未成年人无论是在身心素质,还是在受教育方面都相对落后,人力资本积累不足,影响成年后的就业质量和就业收入,并更可能陷入贫困之中。就经济发展而言,未成年人贫困导致的个体人力资本积累不足会影响社会人力资本积累质量,现期贫困及成年后可能出现的贫困还会削弱经济发展的消费动力及增加社会福利开支,从而降低经济效率。就社会而言,未成年人贫困违背了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不利于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及区域之间的和谐。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政府以法律法规和各类政策性文件为依据,以部分政府部门和人民团体为主体,以经济援助、医疗保障、教育为主要内容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境内外非政府组织、个人、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改善了居家监护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状况。但是,无论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工作相比,还是与我国居家监护未成年人贫困治理所需相比,这些工作还存在很大不足。政府的治理还只是一个覆盖面狭窄政策体系不完善的补缺型救助,尚不是针对贫困未成年人以发展为导向的贫困治理工作,既没有形成多维的政策体系,也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的问题。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虽然积极参与,但是自身发展弱小,开展活动的政策和法律环境还存在障碍,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
  从英国、美国和台湾治理未成年人贫困的工作来看,均建立了以法律为保障,多元主体参与,包括促进父母就业、家庭援助、未成年人援助、未成年人照顾与服务四个模块,涵盖未成年人成长与发展多个领域的综合性政策体系,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改进我国居家监护未成年人贫困治理,既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又要立足我国实际,以实现未成年人权利、彰显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为价值诉求,通过保持经济快速均衡发展,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加强落后地区、农村地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未成年人社会抚育理念,树立贫困治理意识进而优化居家监护未成年人贫困治理的宏观环境;以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为主,通过健全政府治理的法律和组织机构,改革非政府组织管理,促进非政府组织发展,培育社会公共精神和慈善意识,明确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家庭三方的责任划分,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完善未成年人生活监控、资金保障和评估改进机制,进而构建居家监护未成年人贫困的合作治理体系;实施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经济援助项目,以家庭为对象的经济改善项目,加强贫困未成年人教育援助、卫生保健服务、托幼照顾服务、文化服务,做好针对太龄未成年人的职业培训等,进而构建起我国居家监护未成年人贫困治理的多维项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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