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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以网络服务商的义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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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部分 网络环境中的个人信息与保护

一、网络环境中的个人信息

(一)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二)个人信息的界定

(三)网络环境中的个人信息

二、网络环境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一)网络环境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

(二)网络环境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一般人格权保护

第二部分 网络服务商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网络服务商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分析

(一)安全保障义务概念及特征

(二)网络服务商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二、网络服务商对用户个人信息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一)网络服务商在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网络服务商在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网络服务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及例外

(一)网络服务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

(二)网络服务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例外情形

第三部分 网络服务商对个人信息的正当利用义务

一、网络环境中个人信息正当利用的规定

二、正当利用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限制收集原则

(二)目的明确原则

(三)资料品质原则

(四)个人参与原则

三、网络服务商正当利用个人信息的义务

(一)合法收集义务

(二)告知与保密义务

(三)合理利用义务

四、网络服务商不违反正当利用义务的情形

第四部分 网络服务商对他人不当利用个人信息的防范义务

一、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的解读

二、网络服务商的审查义务

(一)网络服务商对于不当利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审查义务

(二)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的标准

三、网络服务商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一)在通知的情形下网络服务商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二)在知道的情形下网络服务商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三)网络服务商采取必要措施义务的具体要求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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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论文立足于信息时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此基础上,作者首先对个人信息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作了简要的概述,分析得出我国当前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现象日益严重,在网络环境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本人以网络服务商的义务为视角,从各个不同的方面介绍了网络服务商应当尽到的义务:首先,网络服务商应当对网络用户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本人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例,分析现今网络中出现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形式及其责任的承担,得出网络服务商应当遵守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次,分析了网络服务商对于个人信息的正当利用义务,从个人信息的利用行为入手,一层层剥离出网络服务商应尽的正当利用义务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免责情形:最后,提出网络服务商对于不当利用个人信息所承担的防范义务,这一部分主要从《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入手,分析此条文背后隐藏的,应为网络服务商所承担的潜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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