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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环境伦理批判到环境法基本价值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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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是否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是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和自然中心主义价值论争论和分歧的实质。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在现实中表现为人与自然的权利义务关系。人的实践活动为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和人与自然关系的构建提供了桥梁和纽带,是一把深刻理解自然内在价值理论和人与自然关系的钥匙。由自然的“内在价值”引申出自然在法律上的权利,而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和目的就是对自然的法律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
   本文通过对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和自然中心主义价值论的解析,在对两者进行批判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自然“内在价值”的实质和其产生过程。指出所谓自然界的“内在价值”是在将价值事实化的思想路径下得出的结论,其实质是人类价值观映射和投影之下的事实。通过对两种片面的价值论的批判和对自然的“内在价值”的解析,我们认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应坚持人与自然是对立统一的价值观,人与自然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对立统一关系在现实中的反映。从人与自然对立统一的关系、人的实践活动和自然的内在价值出发,论证了自然的法律权利及其客观性,认为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和目的应当是确认和保护自然的法律权利,进而解决了长期争论的环境法能不能调整、如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问题。通过对自然的内在价值、自然的(法律)权利、人与自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论述,揭示了环境伦理在环境法治建设、环境法学研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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