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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法益新论——兼论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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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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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沿革

一、立法沿革

二、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评价

第二章挪用公款罪法益的观点分歧及评析

一、挪用公款罪保护法益观点概揽

二、对挪用公款罪法益诸观点的评析

第三章挪用公款罪的法益之新界定

一、法益界定的理论前提:犯罪本质理论新解

二、挪用公款罪法益的本体界定

第四章挪用公款罪的其他要件重塑

一、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二、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

第五章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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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的本质在于法益侵害而不在于规范违反。现行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客体的内容以及公款的含义都是有疑问的。从法益侵害说、结果无价值论的角度看,挪用公款罪的法益(客体)是公款所有权和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法定性,公款则是指受国家公权力支配的款项。界定了挪用公款罪的客体后,在此基础上可以对该罪的主体、客观方面的要件进行重构: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公务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单纯的挪用公款行为,归个人使用及挪用人对所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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