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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禁矫正到社区矫正衔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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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0 绪论

0.1 选题背景和意义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0.3 本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0.4 本文创新与不足

1 监禁矫正到社区矫正衔接概述

1.1 基本概念的界定

1.2 监禁矫正到社区矫正衔接的基本途径

1.3 监禁矫正到社区矫正衔接的主要原则

2 我国监禁矫正到社区矫正衔接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个别衔接途径的决定主体不够合理

2.2 衔接的前置调查评估过于简单

2.3 衔接的后续配套制度不够科学

3 监禁矫正到社区矫正衔接的域外借鉴

3.1 域外衔接决定主体的规定

3.2 域外衔接前置调查评估的规定

3.3 域外衔接后续配套制度的规定

4 监禁矫正到社区矫正衔接的完善

4.1 改进个别衔接途径的决定主体

4.2 完善衔接的前置调查评估程序

4.3 加强衔接的后续配套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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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禁矫正是以监狱、看守所等监禁机构为载体的一种刑罚执行和罪犯矫正形式。监禁矫正主要包括由监狱执行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和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拘役。
  根据2003年“两院两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规定,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将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进行矫正,有利于做到“三个避免”,即避免狱内服刑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避免罪犯因处于监禁状态而产生的不适应社会变化的问题,避免罪犯家庭破裂,从而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监禁矫正到社区矫正衔接是指服刑人员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经过国家机关的核准,从(可能的)监禁矫正到社区矫正进行连接转换的机制,是从衔接的角度来分析如何更科学更顺畅地实现从监禁矫正到社区矫正的过渡。监禁矫正到社区矫正的衔接机制是否健全完善、能否规范有序运行,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能否取得切实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重大影响。本文从监禁矫正到社区矫正衔接的实际出发,特别对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种情形深入研究,结合对公、检、法、司在服刑矫正执法衔接环节中产生的主要的四个方面困难和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借鉴域外的相关规定,相应地在衔接的决定主体(特别是假释的决定主体)、衔接前的调查评估程序、衔接后的分类分级处遇和奖惩激励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求探索解决从监禁矫正到社区矫正的衔接难题,进一步促进服刑矫正工作合力的形成,进一步促进刑罚执行一体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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