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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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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0.1选题背景

0.2研究意义

0.3国内外研究现状

0.4研究方法

0.5论文结构

0.6创新与不足

1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概述

1.1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

1.2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基础

1.3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内涵及核心要素

2我国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现状

2.1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现行立法

2.2我国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践

2.3我国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存在的不足

3典型国家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评析

3.1立法概况

3.2补偿支付主体

3.3补偿对象范围

3.4补偿标准

3.5补偿资金来源

3.6国外成功经验之借鉴

4我国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完善

4.1扩充补偿支付主体

4.2明确界定补偿对象的范围

4.3制定科学的补偿标准

4.4补偿资金筹集方式多元化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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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将森林资源生态效益供给行为正经济性内部化,从而对森林资源生态效益的供给生成长效激励的行为,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核心要素包括补偿支付主体、受偿主体(即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和补偿资金四个方面。
  目前,由于现行法律中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的规定比较零散,不成体系,导致实践中存在补偿支付主体单一,补偿对象范围狭窄,补偿标准不科学,补偿资金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补偿活动的实施。因此,首先,必须扩充补偿支付主体范围,明确国家、受益者的补偿义务。其次,明确补偿对象的范围,一方面将所有森林资源(国家级公益林、地方级公益林和商品林)都纳入到补偿对象的范围之中,另一方面考虑补偿地区因补偿活动的实施而损害到的第三方(间接受损者)的利益。再次,制定科学的补偿标准,考虑森林资源生态效益的价值,引入“生态红线”的观念,同时运用差别原则,不同区域根据自身情况采用不同标准。最后,拓宽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实现补偿资金筹集方式的多元化。建立以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为主、受益者合理支付以及国内外环保组织、个人共同支持的多元化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地方财政通过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实现补偿资金在全国范围内共用,实现区域间公平。从而达到保护森林资源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森林资源的和谐发展,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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