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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行政监管制度研究——基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批判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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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0绪论

0.1研究背景及意义

0.2国内外研究现状

0.3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0.4本文创新与不足

1基本范畴概述

1.1 P2P网络借贷概述

1.2 P2P网络借贷平台概述

2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行政监管制度立法趋向分析

2.1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行政监管制度立法趋向

2.2立法趋向不足的检讨

3域外典型国家P2P网络借贷平台行政监管制度简述与启示①

3.1英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行政监管制度

3.2美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行政监管制度

3.3英美P2P网络借贷平台行政监管制度经验启示

4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行政监管制度构建的思考与建议

4.1构建市场准入监管制度

4.2完善风险防控制度

4.3完善监管主体的沟通协商制度

4.4完善第三方资金存管制度

4.5完善市场退出监管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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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P2P网络借贷进入我国以来,由于身份模糊、法律缺位、监管不足等原因造成P2P行业乱象丛生,并出现了跑路、非法集资等不良现象。为了规范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我国积极完善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2015年底作为监管主体的银监会会同工信部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暂行办法虽不是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但体现了我国的立法趋向,并有望成为我国第一部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行政规章。本文针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批判性分析,检讨了其中的不足之处,并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意在构建起一个更为合理妥当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制度。
  本文首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内涵以及性质进行了阐释,并梳理了当前经济实践中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运营模式;从P2P网络借贷平台内涵及债权转让模式和担保模式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入手,阐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界定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合理性,从而阐明本文写作目的主要是完善对“纯平台”运营模式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行政监管制度;在阐述我国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行政监管制度立法趋向及检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行政监管制度不足的基础上,结合域外典型国家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行政监管制度经验,进而从五方面提出对我国构建P2P网络借贷平台行政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一是从引入行政特许、设置行业最低注册资本金、设立风险防控部门和专门的风险准备金、建立平台高层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入手构建市场准入监管制度;二是以健全平台个人征信系统、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日常监管和引入风险预警制度为方向完善风险防控制度;三是完善监管主体间的沟通协商制度,建议建立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预警机制,以避免监管漏洞和区域套利;四是对第三方资金存管制度进行完善,提议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存管门槛以及放宽资金存管限制,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五是对市场退出监管制度进行完善,主要从引入强制接管制度和制定清算规范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藉此,对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实践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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