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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及其利弊分析
第一节分业经营模式的概念及其优劣评析
一、分业经营概念分析
二、分业经营优点评析
三、分业经营缺点评析
第二节混业经营模式的概念及其优劣评析
一、混业经营概念
二、混业经营优点评析
三、混业经营缺点评析
第二章国际金融业普遍选择混业经营模式的动因分析
第一节由分业走向混业所依赖的理论基础:制度变迁理论
第二节由分业走向混业的外部推动力
一、金融自由化使竞争日益激烈,分业经营无疑会束缚手脚
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使分业经营失去基本作用
三、互联网等高科技技术为从分业到混业提供了有利支持
第三节由分业走向混业的内部决定力
一、金融服务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
二、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对金融服务企业提出现实需要
第四节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可行性分析
一、现阶段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制约因素
二、国有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推动因素
第三章世界发达国家银行业经营模式现状及法律保障
第一节世界发达国家混业经营成功实例
一、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ing)模式:德意志银行
二、异业子公司(Subsidiary for Different Business Activities)模式
三、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模式:花旗集团
第二节西方发达国家混业经营模式下的法律保障
一、银行法制尤其是监管法律体系本身较为完备,并根据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不断修正革新
二、整体立法并注重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
三、先制定金融法律法规,再允许金融服务进行改革
第三节金融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立法技术上整体立法与配套立法相结合的方式最适于我国
二、金融法律应对金融市场的各种服务及将来出现的金融创新有本质约束
三、制订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保证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我国金融法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第一节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一、中国银行
二、中国建设银行
三、中国工商银行
四、中国农业银行
第二节我国金融法制现状:金融法律制度基本建立
第三节我国金融法制存在问题分析
一、金融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和系统性
二、金融法律的欠缺和滞后阻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
三、金融法律对基本金融法律术语缺乏明确界定
四、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不完善
五、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与WTO法制要求存在差距
六、金融立法缺少对外资银行的法律规制
第五章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法制环境的完善
第一节健全金融法律制度的总体要求
一、调整金融立法指导思想,加快金融立法,增强金融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立法的同时重视实证研究,通过不断研究修改完善法律法规
三、以我国现实金融业国情为立法基础,适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第二节国有商业银行法律地位定位:金融控股公司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理由
二、修订配套法律法规,以此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三、明确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具体含义
四、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有效控制权”持股的含义
五、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经营业务的范围
第三节完善对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法律监管
一、通过立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主体所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通过立法确立金融监管应遵循的原则
三、通过立法明确适于我国金融监管的模式
第四节健全我国市场退出机制金融立法
一、制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运用单行条例辅助法律的实施
二、明确“市场退出”具体含义,尽量选择主动型退出方式
第五节完善外资银行金融立法
一、遵循WTO法律制度理念,明确对外资银行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提高外资银行法律的效力等级,对外资银行进行全面监管
第六节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法律规制
结束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