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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法制环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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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及其利弊分析

第一节分业经营模式的概念及其优劣评析

一、分业经营概念分析

二、分业经营优点评析

三、分业经营缺点评析

第二节混业经营模式的概念及其优劣评析

一、混业经营概念

二、混业经营优点评析

三、混业经营缺点评析

第二章国际金融业普遍选择混业经营模式的动因分析

第一节由分业走向混业所依赖的理论基础:制度变迁理论

第二节由分业走向混业的外部推动力

一、金融自由化使竞争日益激烈,分业经营无疑会束缚手脚

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使分业经营失去基本作用

三、互联网等高科技技术为从分业到混业提供了有利支持

第三节由分业走向混业的内部决定力

一、金融服务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

二、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对金融服务企业提出现实需要

第四节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可行性分析

一、现阶段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制约因素

二、国有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推动因素

第三章世界发达国家银行业经营模式现状及法律保障

第一节世界发达国家混业经营成功实例

一、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ing)模式:德意志银行

二、异业子公司(Subsidiary for Different Business Activities)模式

三、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模式:花旗集团

第二节西方发达国家混业经营模式下的法律保障

一、银行法制尤其是监管法律体系本身较为完备,并根据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不断修正革新

二、整体立法并注重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

三、先制定金融法律法规,再允许金融服务进行改革

第三节金融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立法技术上整体立法与配套立法相结合的方式最适于我国

二、金融法律应对金融市场的各种服务及将来出现的金融创新有本质约束

三、制订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保证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我国金融法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第一节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一、中国银行

二、中国建设银行

三、中国工商银行

四、中国农业银行

第二节我国金融法制现状:金融法律制度基本建立

第三节我国金融法制存在问题分析

一、金融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和系统性

二、金融法律的欠缺和滞后阻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

三、金融法律对基本金融法律术语缺乏明确界定

四、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不完善

五、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与WTO法制要求存在差距

六、金融立法缺少对外资银行的法律规制

第五章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法制环境的完善

第一节健全金融法律制度的总体要求

一、调整金融立法指导思想,加快金融立法,增强金融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立法的同时重视实证研究,通过不断研究修改完善法律法规

三、以我国现实金融业国情为立法基础,适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第二节国有商业银行法律地位定位:金融控股公司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理由

二、修订配套法律法规,以此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三、明确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具体含义

四、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有效控制权”持股的含义

五、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经营业务的范围

第三节完善对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法律监管

一、通过立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主体所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通过立法确立金融监管应遵循的原则

三、通过立法明确适于我国金融监管的模式

第四节健全我国市场退出机制金融立法

一、制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运用单行条例辅助法律的实施

二、明确“市场退出”具体含义,尽量选择主动型退出方式

第五节完善外资银行金融立法

一、遵循WTO法律制度理念,明确对外资银行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提高外资银行法律的效力等级,对外资银行进行全面监管

第六节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法律规制

结束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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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作为现代经济运行核心的金融业取得长足的进步,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机构的业务交叉越来越向深层次扩展,分业经营模式逐渐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世界各国的金融市场逐渐形成为一个紧密联系、相互依赖的整体。但同时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又增加了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2007年中国的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开放,这就给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如果不顺应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的趋势,中国金融业服务质量就难以提高,如果顺应这种趋势,又可能由于巨大的系统风险及道德风险而使整个经济面临危机。基于上述原因,本文试图探讨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如何通过有效改进金融立法,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为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应对国际竞争提供稳健安全的法制环境,促使国有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顺利过渡。 本文通过分析国际组织及我国政策体制和法律上的规定,并结合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现状,从法律的角度创设性地提出了我国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概念。指出我国的混业经营应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层面即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相互之间的业务交叉和第二层面即金融机构可以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并由统一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国际金融业普遍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是金融服务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等内因及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等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在选择时应综合考虑一国法制、金融发展的具体情况。本文分析了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不利因素和推动因素,指出混业经营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发展时间不长,业务范围较窄,竞争力较弱。要想在日益激烈的全球金融服务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自己的金融和法制环境。所以本文选取了德意志银行、花旗集团等几个银行混业经营较为成功的实例进行对比,并对这些国家的金融法律特色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几点值得我国金融立法借鉴的立法经验。 随着《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基本金融法律的出台,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已基本建立。但我国的金融立法起步晚,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不高,金融法律之间出现许多矛盾和不协调。而且我国加入WTO后金融法律针对国际规范的实施对策也没有及时出台,所有这些原因都导致了我国金融法律的欠缺和滞后。针对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本文尝试性的构建了一个我国混业经营金融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框架提出了健全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总体要求;将国有商业银行定位于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完善对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法律监管和健全我国市场退出机制金融立法从而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完善外资银行金融立法和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进行法律规制使我国银行和外国银行能在公正的条件下平等竞争。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希望通过这个基本框架构筑起国有商业银行和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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