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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对华特殊保障措施法律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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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WTO法律体制中特殊保障措施的法理分析

2《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3外国对华特殊保障措施的专门立法及其危害性辨析

4我国应对特殊保障措施的法律对策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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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目前世界各国在参与国际竞争中,注意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断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同时努力寻求保护国内产业健康发展的各种方法。保障措施就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特别是近年来经济全球性衰退及反恐格局所带来的政治、经济的不稳定,导致各国民族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加之,在中国入世谈判中,WTO成员对中国入世后其出口大量增加的可能性表示担忧,因此提出针对中国产品的特殊保障措施,规定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第16款,又被称之为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它规定:在中国加入WTO之日起12年内,如果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同时在附件7中列举了一些WTO成员方对中国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的产品的名称及具体实施措施等保留项目。另外,专门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殊保障措施是我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第241-242段内容中规定的“纺织品过渡性保障措施”,该特保措施规则适用于中国入世至2008年底。从本质意义上讲,“特殊保障措施”条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障措施,而是成员方为达到遏制中国经济的崛起及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拙劣工具。入世以后,美国、欧盟、日本等8个世贸成员相继完成了专门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国内立法,许多成员国也正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或条款。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推进,以及入世后各成员国对我国逐步开放市场和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逐渐增强,“特殊保障措施”可能会成为继反倾销措施后对我国出口影响最大的法律条款。另外,由于“特保措施”还是“新生事物”,缺乏实践和WTO的判例解释,其规定非常笼统、含糊,许多国家都在“静观其变”,一旦一些国家发起并成功实施,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模仿式的连锁反应。所以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特殊保障措施”将是我国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心腹大患。 本文试着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法在第一部分分析了特殊保障措施存在的法理本质、实质要件、涵义及其演变过程。在第二部分中运用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深入分析了针对我国的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16条下的特殊保障措施与保障措施的关系;《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与《ATC协议》的关系。第三部分运用案例分析、比较法着重阐述了外国对华特殊保障措施的专门立法及其危害性;我国接受特保措施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目前《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分别从充分利用磋商与诉讼,反击外国滥用特保措施;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在应对贸易壁垒中的角色;改变重商主义的法律思维,科学制定“走出去”战略;注意事前跟踪与监督,建立贸易摩察预警机制;加强企业的行业协作积极应诉;完善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这六个不同的角度阐述了我国应对特保措施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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