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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之含义解读
(一)“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基本内涵
(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诉讼价值
(三)和“如实回答义务”之关系
二、域外“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之理论探析
(一)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之规定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之规定
(三)国际文件中关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之规定
三、中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之区别
(一)存在的土壤不同
(二)适用的范围不同
(三)适用的程序不同
(四)违反规则的程序制裁后果不同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之实现现状
(一)各政法单位重视新法,积极应对新法实施
(二)不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与“如实回答义务”存在实践冲突
(三)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落实状况喜忧参半
五、“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之制度构建
(一)确立被追诉人自愿供述机制
(二)健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四)增设司法救济制度
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之必要的例外
(一)营救式强迫
(二)对几种特殊犯罪形式的例外规定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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