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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中的性别差异与不平等——以社会性别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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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研究现状与意义

第一节 平等

第二节 性权利

第三节 我国的相关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

第四节 对现存问题的分析

第二章 作为分析工具的社会性别理论

第一节 社会性别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作为分析工具的社会性别理论

第三章 刑法中性别方面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唐律疏议》中有关女性为犯罪主体方面的规定

第二节 《大清律例》中有关男性同性犯罪方面的规定

第三节 台湾地区刑法典有关性别方面的规定

第四节 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与性别问题

第一节 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主体、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从社会性别的视角来看具体个罪

第五章 结论和建议

第一节 立法层面

第二节 刑法解释层面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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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目前刑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条款也是每个法律人都熟识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它意味着任何人不因其性别、身份、地位而在刑法面前具有差别的待遇。在我国无论对谁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对待,主要体现于在定罪、量刑以及执行刑罚这三部分的平等。
  社会性别(Gender)与以人的生物特性为标志的“生理性别(Sex)”不同之处在于:社会性别主要是指以社会性的方法建构出的社会身份、社会期待,是个人所存在的环境对其性别的认定,此认定是多维的,囊括了诸多方面,主要包含家人、朋友、社会机构、法律机关组织的认定等等,社会性别是人类的基本社会属性之一。
  而本文试图通过对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两方面的分析以及对我国现行刑法、《唐律疏议》、《大清律例》、台湾地区现行刑法典、其他各国相关刑法规定对比,以社会性别为视角来探讨刑法中的性别问题与不平等,通过上述分析、对比后笔者发现目前我国刑法在性别问题上存在着广泛的争议和矛盾,刑法中的一些规定未能涵盖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我们不禁要问在刑法面前真的是人人平等吗?本文质疑刑法在特殊保护女性的表象下实质是对女性性别的歧视与偏见,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导致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缺失,这在理论上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也造成男性在刑法保护上得不到公正公平的待遇,男性和女性的性权利一样应该得到刑法的保护!在实践中,由于在性别上的区别规定,也使得一些犯罪行为逃避应有惩罚,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大量不必要的麻烦。
  本文的最后是对我国刑法关于性别问题上立法完善的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我国刑法在性别上所存在的问题,并给予司法实践以一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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