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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信托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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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率,改变国有资产经营监管中行政权力过多干预的现象,我国一直在寻找和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模式。信托基于其自身特有的制度设计,为应对我国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供了一条可选择路径,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以对国有资产等关键概念进行类型化界定为前提,围绕国有资产信托的概念和主体设计等基础性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对国有资产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讨论做好铺垫。在现有的监管法律框架内,我国现行国有资产信托监管法律制度是由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信托业监管法律制度、信托机制内部监管法律制度等监管法律制度交织而成的,由于各监管法律制度的目标和侧重存在差异以及各监管法律制度本身的特点不同,我国现行国有资产信托监管法律制度呈现出既有重复又有缺失的特点。为构建更有针对性的国有资产信托监管法律制度,本文深入国有资产信托经营模式内部,结合我国现行信托立法中特有的设计,从其影响国有资产信托监管功能的角度展开分析。本文发现,由于国有资产信托委托人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担任,客观上造成了对国有资产信托监管在行政性监管制度和契约性监管制度的重合,具体表现为监管主体重合和监管功能重合。本文认为,以上重合是由国有资产信托外部公法领域的监管权力通过国有资产信托合同内化为信托内部私法领域的监管权利造成的。通过比对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的特性,本文在对国有资产信托合同进行分析后,提出国有资产信托合同为行政合同的观点,并着重从行政合同的特性出发,主张国有资产信托合同是融合国有资产公法监管权力和私法监管权利的关键所在。最后本文通过各专门制度的分析提出了创建我国国有资产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构想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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