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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志编纂与地方社会:明清《瑞金县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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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了明清时期瑞金县志的编纂和地方社会之间的逻辑关系。明清瑞金县志结构过程的历史经验,对于考察作为官修方志体系中最重要一环的县志的性质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明清瑞金县志结构过程的经验表明:
   第一,县志虽是官方性质的一种公共历史记述,是地方历史进程的产物,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方历史的发展进程。但是,县志又暗含着诸多权力关系和目的意图,是地方官绅竞相染指的话语权力和文化资本。明清瑞金县志的编纂为地方官员自书政绩和交好地方士绅与达官显贵搭建了平台。掌控着明清瑞金县志书写权的地方士绅,则无不在县志中掺入了宗族观念和私人目的。他们在各个卷类门目中设法安插有利于彰显自己及其宗族地位的资料,努力将私家历史记录转化为县域公共历史记录的一部分,使得明清瑞金县志披上了浓重的私家族谱的色彩。拥有一定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或其它类型资本的邑人,他们或利用金钱资助县志编纂和相关县域公共工程建设,或利用某种人际关系网络,或利用其它可供交换的资本形式,在新修县志的适当门目中为其个人、先祖或宗族谋得一席之地。县志因此又是地方社会各色人等实现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向文化资本转化的场域。
   第二,毋庸置疑,县志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地方历史过程的客观反映。县志对县域建置、河流山川、历任官宦、科举人才等基本信息的书写,基本上是对客观事实的记录。但是,县志又远非纯客观的历史记录,而是县志编纂者基于一定的历史事实、社会权力结构、价值观念和修志惯习,对同样隐含着权力、观念和目的的正史、方志、族谱、文集、传说、碑刻及其它类型文本进行筛选、排列、组合、解释而建构起来的“地方历史”。县志中的“人物”与“事件”,它们或符合上述条件而被记录,或因需要而根据上述条件被建构。在明清瑞金县志中,谢长震从明代的“义烈”之士到清代的“忠烈”之士的身份转变,“阳明过化之地”和“节义文章之乡”的瑞金文化形象的塑造及其相关地方性知识的创制,所有这些案例都很好地展现了明清瑞金县志的编纂者建构“地方历史”的机制。
   第三,县志虽有存史、资治和教化的潜在功能,而且县志一旦开始编纂,就会出现力求尽善尽美的“本体性”要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那就是方志编纂者的主要目标追求。明清瑞金县志的编纂主体与县志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表明,县志主要是县志编纂者出于种种目的为自己而“生产”,也主要由他们自己来“消费”。他们“生产”县志的动机是复杂的,有对存史资治的追求,有奉行公事的应付,有政治投资的谋划,有振兴地方人文的乡梓之情,有投资身后之名的精心设计,有提高家族声望的私欲之心,当然也会有更为直接的功利目的。他们甚至对其所“生产”的县志以何种方式被“消费”也早有预设。但是,江振曦的平反案以及璜溪廖氏对州(县)志的修正与挑战的个案表明,县志一旦成为“他者”的阅读对象,就必然要受到“他者”利益关系和目的意志的“再污染”和“再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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