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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是如何生产出来的——基层法官角色的理想图景与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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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是生活本质的呈现,其社会实践又是“场域”运行的产物,因此,“司法判决是如何生产出来的”这个命题隐含着两条研究线索:“法官角色”和“法律意识”,这也是本文区别于其他法官角色研究的独到之处。为了将这两者不着痕迹地结合在一起考察,笔者以故事叙述法为手段,以日常生活为基点,通过故事的逻辑把法律与社会生活结合起来,在微观层次的人际互动过程中刻画法官角色的动态演绎。在对故事进行解读的同时,笔者还试图从众多琐碎的法官判案的日常故事中,归纳出司法行为与法律意识建构之间的关系。以上既是对法官角色研究的有力补充,又可进一步完善和深化法社会学的理论内涵。
   本文是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研究对象为平保县法院。该院每年“三农”案件占有较大比重,绝大多数法官也具有农村成长背景。这一方面说明法官对乡村案件处理有较强的地方性知识,另一方面也暗示法官角色扮演将受到风俗习惯的制约。巧合的是,笔者所筛选出来的重点考察案例也多以乡村案件为主,无意中建构起了乡土中国和熟人社会的研究语境。公众作为法律现实的在场者,通过生存境遇的种种变化而非完全按照立法者的意图来获得对法律的某种感悟和理解,并力图用法律这把标尺来测量自己在生活资源和社会公平中的分量。以上决定了公众在司法判决的生产过程中都是用自己的标准去衡量他人的利益正当性,这势必与追求用统一的原则框架去衡量不同的利益诉求的法律存在冲突。为此,在法律意识的概念上,笔者使用“作为文化实践的意识”这种分析策略来消除上述“国家与社会”、“个人与社会”的二元对立关系。本研究分为九个部分:
   第一章为“导论”,首先从现实背景和学术背景两个角度阐述了选题依据及研究目的,强调了过程角色理论和场域理论对本文的指导作用,并对重要概念、理论框架、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作了交代。
   第二章“司法改革和路径依赖:历史的视角”中,笔者按照时间的顺序将中国百年司法制度发展变化做了一个梳理,旨在了解制度移植与本土资源之间的耦合与冲突,政治国家和社会发展两种语境下的角色期望,以及在上述过程中法官自身可能承受的压力。这种研究不仅能为当下中国司法场域中“法官角色”提供一个“事件”发生的“关系”语境或历史背景,而且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官角色的特有内涵及现状,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
   第三章转入以平保县法院为研究对象的实证分析。笔者在“理想与现实:一个基层法院法官群体的结构特征”中从人口统计学变量(性别、年龄、籍贯、民族、亲属状况)和职业化建设的现实应对(入职途径、学历结构、司法考试、人才流出)两个方面致力于“对平保县法官群体的考察”,旨在从宏观的层面解答“法官是什么”这个命题。同时,法官作为一种职业角色,只能在具体的案例中呈现。尤其一个基层法官,他在基层法院这个“舞台”上是一个角色综合体,不同的角色位置和特征、价值诉求,规定了不同的行为。为此,笔者以司法改革为背景、以故事叙述法为手段,围绕着角色期望、角色冲突、角色履行、法律意识、法行为等内容展开一系列案例研究,包括“由养女抚养引发的故意伤害案”、“狗咬人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和“灭门惨案”,并构成了第四章到第七章的逻辑架构。
   第四章“法官作为司法判决的中心要素”中,笔者通过对案件的铺陈和既有研究的梳理,认为在同一制度背景下,法官个性导致法官对法的精神的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理解上存在差异。
   第五章“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纠结中的法官角色”侧重传统文化下程序正义在我国引发的正当性危机,由于当事人之间素有嫌隙,且存在一方利用法律的合法性向另一方实施打击报复的心理诉求,因此,法官遭遇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国家法和习惯法之间的冲突。
   第六章“权力体系内法官角色扮演的行为逻辑”,从地方政府对案件的干预入手,考察了基层法院在地方党政权力中的边缘化地位以及基层法官们的行动策略,而群体互动本质上成为建立和谐气氛、高度团结和一把手领导主导的合众为一的过程。
   第七章“法官角色冲突与调适”从基层法院与地方政府、基层法官与法院组织之间的关系入手,用案例和模型剖析了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所引发的制度失灵,这种考察对群体性的司法腐败事件也有一定的解释力。
   第八章“司法行为与法律意识建构”中,笔者使用图式和资源作为媒介,对法官角色与法律意识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理论分析。正是在人们意识中构成的一些图式,为社会行动提供了命名或话语权力,并被运用于特定的场景和互动之中;而不同的资源结构和组合关系又导致法官案件处理的差异无所不在,法官角色也存在因案而异的行为逻辑,即面对什么类型的案子,采取什么策略,是法官对具有不同利益和社会背景的当事人、律师以及干预者之间互动作用的认识结果,也是案件利害关系人,围绕着审判权,如何去达到自己的目标的博弈过程。研究表明,从社会的长远发展来看,法官角色必须由目前的纠纷解决型逐步向规则之治型转变。
   第九章指出在现有司法体制下实施的司法改革将难以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司法大众化、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的种种弊病,为了改变目前法院和法官的艰难处境,笔者提出司法改革的共同愿景,以让法律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底线,最终实现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理想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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