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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条款的伦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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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新交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条款立法的背景分析

二、新交法第七十六条的伦理分析

三、新交法第七十六条的伦理思考

结束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主要省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条款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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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在我国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面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混乱和法律视角的不清晰,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如何划分责任的立法就显得日益迫切。2004年我国颁布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初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尤其是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划分的规定,成了这场争论的焦点。 本文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为着眼点,以立法的伦理支持为视角,通过对法律条文本身的解读和分析,评价其成功与不足,分析其立法理念的转变。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立法的背景分析。主要阐述《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的两个背景:新时期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增加的严峻形势和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混乱状况。同时,比较分析了国外、国内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以及新旧两种法律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旨在说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规定不仅适应了社会的需要,而且顺应了世界道路交通事故立法的潮流。 第二部分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伦理分析。本部分先是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的争论开始,再现了争论各方的不同观点,之后从法律支持、以人为本和正义三个角度对第七十六条的归责原则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力求揭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理念的转变和在立法中所体现的伦理精神。 第三部分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伦理思考。首先从第七十六条伦理支持的现实基础出发,揭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的直接原因。然后,从人的主体性和制度的价值目标两个角度,分别阐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的深刻社会背景和“生命权至上”这一价值选择的动因。 第四部分是结束语。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条款的分析,得出结论:只有真正的为人民着想,从人民的切身利益出发,为我们的生活立法,社会才能进步。《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生命权至上”、“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将对今后我国的立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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