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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1.1不动产登记的特征与功能
1.1.1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特征
1.1.2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功能
1.2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类型
1.2.1契约登记制度
1.2.2权利登记制度
1.2.3托伦斯登记制度
1.3典型大陆法系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比较
1.3.1法国意思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1.3.2德国形式要件主义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1.3.3法国与德国现行不动产登记模式的比较
第二章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
2.1我国不动产的分别登记模式
2.1.1土地登记制度
2.1.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制度
2.2我国不动产的登记机关
第三章《物权法》创设的特殊不动产登记制度
3.1预告登记
3.1.1预告登记的功能
3.1.2预告登记的效力
3.1.3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3.2异议登记
3.2.1异议登记的含义
3.2.2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的比较
3.3更正登记
3.3.1更正登记的原冈
3.3.2更正登记的方式
3.3.3更正登记的适用范围
第四章《物权法》建立的错误登记责任制度
4.1错误登记的救济模式
4.2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
4.2.1错误登记的责任原则
4.2.2登记责任的履行方式
第五章《物权法》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
5.1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意义
5.2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遗留问题
参考文献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