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论我国商业银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法律问题
【6h】

论我国商业银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法律问题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声明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商业银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概念界定

第一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概念界定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基础理论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法律概念

第二章 商业银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回顾与演进

第一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初期以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为主

第二节 金融创新推动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规模迅速扩张

第三节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逐步占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

第四节 法律的滞后将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章 商业银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

第一节 商业银行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与其他类型理财产品法律性质的比较与区别

第四章 商业银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制度缺陷

第一节 委托法律关系下无法实现投资人理财资金的破产隔离

第二节 资金池运作模式导致投资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第三节 商业银行托管自营理财产品无法发挥托管人监督与制衡作用

第四节 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于形式易诱发道德风险

第五章 商业银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允许商业银行以信托模式运作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第二节 落实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核算制度

第三节 建立商业银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托管人制度

第四节 完善商业银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人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展开▼

摘要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已逐步占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但商业银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法律性质的认定却面临尴尬处境。若认定为信托法律关系,直接与上位法相冲突;而采纳委托法律关系,商业银行在实务中又赋予该类理财产品某些信托属性,有悖现行法律。本文在不突破现有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将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投资人与商业银行定性为委托法律关系。其中商业银行如果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担任资产管理人,则投资人还与其他金融机构构成信托法律关系;商业银行自己担任资产管理人,则投资人仅与商业银行构成委托法律关系。这将导致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资金无法实现破产隔离,资金池运作模式导致投资者权利义务不对等,商业银行托管自营理财资金不利于监督与制衡,投资人风险测评流于形式易诱发道德风险。应当将商业银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置于信托法律框架下,通过建立商业银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托管人制度、独立会计核算制度、投资者准入制度来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