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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冒名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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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本文的结构

第一章 冒名处分行为辨析

第一节 使用他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之类型

一、 使用虚构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

二、 借用他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

三、 冒用他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 冒用他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之类型

一、 冒用他人名义侵犯他人人身权

二、 冒用他人名义处分他人财产权

第二章 冒名处分他人之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冒名处分合同效力

一、 冒名处分合同在相对人与冒名人之间的效力

二、 冒名处分合同对名义载体的效力

第二节 冒名处分他人动产的法律效力

一、 冒名处分他人动产的行为

二、 冒名处分他人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节 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法律效力

一、 相对人意愿说

二、 代理说

三、 善意取得说

四、 善意取得否定说

第四节 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法律效力之我见

一、 相对人意愿说的不合理性

二、 代理说的不合理性

三、 善意取得说的不合理性

四、 被冒名人应享有无偿回复请求权

第三章 冒名处分他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冒名处分他人债权行为

一、 冒名处分他人债权的表现形式

二、 冒名处分他人债权行为中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债务人对冒名处分人给付的效力

一、 代理说

二、 债权准占有说

第三节 应适用债务人对债权准占有人清偿理论

一、 债权准占有制度的沿革

二、 债权准占有人的范围

三、 债务人向冒名人清偿的法律效力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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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冒名处分他人之物的行为近年来多有发生,标的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等。此类问题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规范,学者们的研究进路也多集中于类推适用代理制度或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两个方面。笔者认为,对于冒名处分行为不应做笼统的处理,根据标的物性质的不同而分别对待似乎更为合理。当标的物为动产时,冒名处分行为与无权处分行为并无本质差异,因此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冒名处分行为则因不存在登记错误而不同于不动产的无权处分,因而不存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此时使原权利人享有无偿追回权才是于法理于价值衡量都更合理的选择。当标的物为债权时,冒名处分行为的构成则与债权的准占有无异,因此应借用债权的准占有制度,使债务人向冒名人的清偿行为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形下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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