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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研究——赔偿权利主体的界定及其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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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涵义

第二章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权利主体

第三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

第四章 我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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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专家和学者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责任主体、赔偿适用范围等展开了充分的讨论。
   笔者在关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普遍性问题的基础上,从比较法的角度通过对“机动车”、“运行”的定义的论述界定了本文论述的范畴。
   我国没有专门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笔者首先从界定赔偿责任主体的角度入手,探讨了日本、德国等国对赔偿权利主体的立法规定和判例。
   其次,笔者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权利赔偿主体的具体赔偿范围进行了简要的论述,并就免责事由和损益相抵规则加以详细阐述。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十分不完善。最后,笔者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一系列建议:通过从日本引入“运行供用者”的概念对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权利主体给予明确的界定;赋予赔偿权利主体向保险公司求偿的直接请求权,进一步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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