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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法律关于海运承运人为其履行辅助人承担责任规定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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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海运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含义和种类

1.1履行辅助人及海运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含义

1.1.1履行辅助人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1.1.2海运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含义

1.2海运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的种类

1.2.1船员

1.2.2装卸人

1.2.3仓储营业人

1.2.4理货人

1.2.5集装箱场站经营人

1.2.6港口经营人

1.2.7引航员

1.2.8拖船人

1.2.9驳船人

1.2.10船舶检验机构

第2章 民法上的履行辅助人过错和本人责任

2.1德国民法关于履行辅助人过错和本人责任的规定

2.1.1《德国民法典》第278条

2.1.2例外情况——《德国民法典》第831条规定的侵权

2.2我国一般民法上的相关规定

2.2.1概述

2.2.2责任构成

2.2.3例外——受雇人的侵权责任问题

2.3分析和小结

第3章 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和海运承运人的责任

3.1德国海商法上的规定

3.1.1德国海商法对于他人过错责任的规定概述

3.1.2《德国商法典》第607条——承运人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负责的责任构成

3.1.3船舶所有人责任

3.1.4承运人责任和船舶所有人责任的关系

3.2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3.2.1概述

3.2.2责任构成

3.3分析和小结

第4章 完善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建议

结论

致谢

参考书目

附录A:本文所涉中德民法上的相关条文

附录B:本文所涉《德国商法典》主要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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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在现代海上货物运输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现代化的货物运输的有效快速完成,不仅依赖于承运人雇佣的船长和船员的辅助履行,而且需航运相关产业,如驳船业、装卸业、仓储业等行业的协助。此外,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迟延等亦多数是由于履行辅助人的过失造成。因此,正确厘清合同当事人和履行辅助人的法律关系,明确辅助人、承运人以及船舶所有人的法律地位,对提高交易效率、平衡各方利益、减少纠纷乃至促进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均不无裨益。 德国法中解决海运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和承运人本人的责任问题的依据是《德国商法典》第607条和第485条、 《德国民法典》第278条和第831条。它们织成了一张十分严密的法网,几乎所有的有关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的责任问题,都可以通过上述四个条文的解释、配合予以解决。相比之下,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条文虽多但不够严密。 《海商法》第51条第(十二)项、第54条、第58条第二款、第60条第二款第二句以及第61条中规定的实际承运人、受雇人、代理人事实上均为海运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我国民法亦未明确规定履行辅助人概念,由此特别法和一般法未能有效地配合协调,留下了诸多漏洞。 有鉴于此,笔者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为其履行辅助人承担责任规定着手,比较分析中国法和德困法相关规定、判例和学说,分析中国法和德国法下因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的过失发生货损或造成第三方损害时,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在研究方法上,笔者采用功能主义的比较法研究和实例研究并重,并辅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思考方法,以期对问题有新的见解。同时,笔者对民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以打通一般法和特别法。 通过对德国法和中国法的剖析和比较,笔者提出在《海商法》第四章中规定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含义和范围、明确承运人应当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如同自己的过错一样负同一范围的责任。但如果损失是由于驾驶、管理船舶的行为或火灾等引起,承运人仅对其本人的过失承担责任等五点建议,以期完善我国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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