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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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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一)研究内容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概述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二)政府采购的特征

(三)政府采购的方式

(一)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概念

(二)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性质

1、串通投标行为的主体

(四)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表现形式

三、我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保障政府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保证政府采购标的质量

(三)抑制政府采购中的设租寻租行为

(四)维护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一)国家干预理论

(二)公共利益理论

第二章我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

规制的不足

(一)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规制原则模糊

(二)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调整不统一

(三)对违法主体的行政处罚设定偏轻

(四)串通投标行为民事责任承担规定模糊

(五)串通投标推定制度存在缺陷

二、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行政规制不足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不到位

(二)政府采购监督执法机构职能混乱

三、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司法规制不足

(一)串通投标行为认定中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

(二)串通投标行为认定中证明标准过高

第三章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美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概况

(二)日本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概况

(三)德国政府采购串通招投标行为法律规制概况

(四)域外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的借鉴

(一)明确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规制原则

(二)协调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三)加大对违法主体的行政处罚力度

(四)细化违法主体民事责任的承担

(五)完善串通投标推定条款

(一)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

(二)强化采管机构的分离设置

(一)合理分配串通投标行为认定中的证明责任

(二)合理确定串通投标行为认定中的证明标准

结 语

致 谢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位论文及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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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作为管理财政支出的三架马车之一,为我国经济发展、市场繁荣做出了卓越贡献。特别是随着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大幅增长,政府已成为市场中的最大买家,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供应商参与进政府采购之中。我国政府采购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尤以串通投标行为最为典型。与一般串通投标行为相比,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除侵害合法供应商利益外,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更为恶劣。因此,对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具有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共利益等重大作用。 鉴于此,本文以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作为研究对象,以理论概述—现有法律规制的不足—完善法律规制为逻辑思路,通过理论分析,指出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存在的不足;借鉴域外经验,为我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提供较为可行的建议。文章的具体安排有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阐述,对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概念、特征、性质以及规制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做了阐述;第二部分对我国现有规制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不足做分析,并分别从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和司法规制三方面进行了罗列;第三部分首先对域外政府采购较为成熟的国家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规制进行考察,然后借鉴域外相关经验,从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司法规制三方面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提出相关建议,期望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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