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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规避及我国反规避立法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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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规避与反规避概述

第一节倾销与反倾销

第二节规避是国际反倾销的产物

1.2.1规避的概念

1.2.2规避的基本表现形式

第三节反规避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和发展

1.3.1反规避是反倾销立法强化后的产物

1.3.2反规避已逐渐成为一种新兴有效的国际贸易壁垒措施

1.3.3反规避措施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

第二章欧美反规避的国内立法现状

第一节欧美反规避立法的最初实践

第二节欧美反规避立法的发展

2.2.1欧盟反规避立法的发展与现状

2.2.2美国反规避立法的发展与现状

第三节欧盟和美国反规避规则的比较分析

2.3.1征税对象不同

2.3.2反规避措施适用的主体不同

2.3.3对规避行为的判定标准不同

2.3.4原产地规则的引用不同

2.3.5具体措施上的差异

第三章国际统一反规避法律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制定统一国际反规避法律制度的尝试、失败及评价

3.1.1邓克尔草案中反规避条款的内容及评析

3.1.2邓克尔草案最终被删除的原因分析

3.1.3邓克尔草案之评价

第二节WTO体系下统一反规避规则存在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分析

3.2.1统一反规避立法规则存在的合法性分析

3.2.2统一反规避立法规则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第三节未来反规避国际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3.1反规避国际立法将以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条款为范本

3.3.2反规避国际立法将大量吸收欧美反规避立法中的一些内容

3.3.3反规避国际立法必然要体现出发展中国家集团的利益

3.3.4国际反规避法律制度的可预见性/可操作性应该更强

第四章我国反规避立法的完善与思考

第一节充分认识我国反规避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4.1.1入世后针对我国的反倾销规避形势严峻

4.1.2我国面临的国外反规避形势不容乐观

4.1.3统一的反规避规则还未达成

4.1.4反倾销法中反规避条款过于原则、模糊,不能适应实践的要求

第二节完善我国反规避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4.2.1参照邓克尔文本,将其作为反规避立法的范本——体现基本的一致性

4.2.2借鉴欧美反规避先进立法经验——体现适度的超前性

4.2.3坚持全面完整、合理公正、透明度原则——体现全面性与合理性

4.2.4注意与反倾销条例的相关条款相衔接——体现相关的统一性

第三节完善我国反规避立法的具体建议

4.3.1规避的定义和范围

4.3.2对规避的认定条件

4.3.3程序方面的规定

4.3.4关于原产地的认定问题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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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规避措施是反倾销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国际竞争日益加剧和国际投资日益频繁的前提下,反倾销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促进了全球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与此同时,WTO的贸易规则使得各国的贸易关税壁垒逐年下降以致被取消;而国家主权的性质却决定了各国必须维护本国国内的经济发展和贸易平衡。在这种情形下,各国必然寻求其它非关税壁垒途径来保护本国的贸易发展。反倾销措施作为平衡国际贸易、保护正常贸易秩序的最好的武器之一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且将之纳入了法律规制的体系之中。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为了扩大出口、保持已有的国际市场不丧失,出口商便采取种种手段来规避反倾销税。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规避反倾销的行为已成为司通见惯的事了,而相关的立法(包括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却很滞后,甚至遭到重重阻碍。为此,反规避立法已成为国际法学界、经济学界最具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反规避立法不仅可行,而且必要,这正是本文所要阐述的主要论点。 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出现规避反倾销的行为,使得各国“反倾销措施”的目标无法有效实现,这严重扰乱了国际公平贸易机制。因此,作为世界两大经济巨头的美国和欧盟都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各自的反规避立法,开辟了反规避国内立法的先河。随后,“乌拉圭回合”谈判提议中也有了“邓克尔草案”的出现。遗憾的是,由于各国对“反规避”问题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反规避立法最终未能成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一份子。但从当前的国际经济发展实践来看,将反规避最终纳入WTO的贸易规则中是势在必行的,是合法的,是必需的。 近年来,中国是遭受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之一,这无疑会严重影响中国的出口贸易。出口商必然会针对反倾销的特点来采取其他各种措施“对付”(规避)反倾销。如在第三国设厂,发展后期产品继续出口等等。如果这种规避措施运用不当,即有可能再次遭受“反规避”调查,加大反倾销税的适用,从而使我国的出口商彻底丢掉原来的市场份额。因而,我们必须研究各国“反规避”的特征和意图,以更好的维护我国出口商的利益。同时,我国加入WTO以后,市场开放力度加大,各国来华投资的比例也大大提高,三来一补等等各种形式的贸易都会出现,这就为规避反倾销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我们也必须根据国际形势和国际贸易的特点,拿起“反规避”的武器来维护公正的贸易秩序,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虽然我国最新修订的《反倾销条例》第55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第五章对于反规避问题作了基本的规定,但其内容过于简单模糊且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远远不能适应目前国际反规避的发展势态,因此,对欧美反规避立法和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条款进行研究和借鉴,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出详尽而完善的反规避法律条款进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反规避立法和实践活动始于20世纪80年代,到目前为止在这方面的论著还不是很多,虽然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已经开始重视反规避问题的研究探讨,但从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来讲还远远不能适应当前的规避和反规避实践。其中对于规避与反规避的概念、规避的表现形式、欧美反规避立法的发展史等前人都有了比较全面的介绍,使反规避的概念和程序逐步为大家所熟知,但是对于反规避立法的利弊、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理论分析仍不是很透彻,在如何借鉴欧美反规避立法和吸收邓克尔草案的内容来完善我国反规避法律制度方面也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本文作者正是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就如上两个问题做更深入的研究,同时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以期能将国际反规避问题的研究推向一个更深更广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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