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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高额费用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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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一)内蒙古杨某案

(二)深圳声影诉侨声娱乐侵害著作权案

(三)文著协格式合同案

二、收取高额费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收取高额费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二)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具有危害性

三、对收取高额费用行为进行规制的立法现状分析

(一)法律

(二)法规

(三)司法解释

四、收取高额费用行为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

(一)界定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

(二)管理组织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三)管理组织“滥用”的认定

(四)权利人的救济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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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步较晚,但发展却相当迅速。在这种迅速发展的状况下,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本文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高额费用作为论述的核心,结合国内外相关经验,提出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制建议。笔者期望通过规制建议的提出,限制著作权集体组织做出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避免著作权人及作品使用者求告无门的境地,也为进一步控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高额费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合理化建议。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由三个现实案例引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不当行为,如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收费标准不公开、不透明以及收费数额不合理的情况。通过这些案例,笔者详细分析后指出集体管理组织在收取费用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反垄断法予以规制。
  第二部分从收取高额费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方面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在收取高额费用这一行为中,存在权利人、管理组织与使用人三方主体,其中权利人与使用人都只能寻求集体管理组织的帮助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显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极为重要,但这并不应该成为集体管理组织凭借此种重要地位,而向相关人员收取高额费用来限制竞争的借口,集体管理组织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在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之时,其行为就具有了严重的危害性,因此,就应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部分对收取高额费用行为进行了立法现状方面的分析,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角度入手,具体描述了我国关于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指出了利用《反垄断法》规制集体管理组织的方式。
  第四部分讲述了收取高额费用行为具体的法律规制建议。文章先是对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进行了相关的界定,指出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应不仅仅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己决定,而应考虑各种情况,听取更多的专业意见。接着讨论了著作权管理组织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式和对“滥用”行为的定位,最后指出当垄断违法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地给受害人利益以损害时,受害人可以依照《反垄断法》及《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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