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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在民事证明中的适用问题研究——以(2015)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42号判决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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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介绍及分析

(一)案情介绍

(二)对案件的分析

二、电子邮件的概念和特性

(一)电子邮件的概念

(二)电子邮件的特性

1.易伪造性

2.易修改性

3.依附性

三、对电子邮件证据属性的分析

(一)对电子邮件证据属性的理论分析

1.电子邮件证据的合法性认定

2.电子邮件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3.电子邮件证据的关联性认定

(二)对涉案的电子邮件证据属性的分析

1.对涉案电子邮件证据合法性的认定

2.对涉案电子邮件证据真实性的认定

3.对涉案电子邮件证据关联性的认定

(三)本案在电子邮件证据属性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1.合法性认定上的问题

2.真实性认定上的问题

3.关联性认定上的问题

四、对电子邮件公证保全的分析

(一)电子邮件证据公证保全的理论分析

1.电子邮件证据公证保全的原则

2.电子邮件证据公证保全的操作规则

3.电子邮件证据公证保全的效力

(二)对本案电子邮件证据公证保全的分析

1.本案对电子邮件证据保全原则的体现

2.本案对电子邮件证据保全操作规则的体现

3.本案对电子邮件证据公证保全效力的体现

(三)电子邮件证据公证保全上的问题

五、完善电子邮件证据在民事证明中的适用

(一)完善电子邮件证据合法性认定标准

1.完善电子邮件证据的形式合法性认定标准

2.确立电子邮件证据的非法排除规则

(二)完善电子邮件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标准

1.完善电子邮件收发件人身份真实性认定标准

2.推广邮件加密技术,提高电子邮件内容的真实性

3.完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推定制度

(三)完善电子邮件证据关联性判断标准

1.电子邮件证据与其他证据证明力大小的比较

2.作为孤证的电子邮件证据的关联性认定

(四)制定完善的电子邮件证据公证保全规则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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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第10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自此,电子邮件证据成为电子数据证据的一种。电子邮件证据具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征,如易伪造性、易修改性、依赖性等,这就给电子邮件证据在民事证明中的适用带来了一些挑战。为了更好地发挥电子邮件证据在民事证明活动中的作用,本文拟结合(2015)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42号判决的案件,着重对完善电子邮件证据的证据属性认定和电子邮件的公证保全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件介绍及分析,包括对(2015)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42号判决的基本案情进行的介绍和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即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货运代理委托关系进行的分析。
  第二部分是主要探讨了电子邮件的概念和特性,将其特性主要概括易伪造性、易修改性和依赖性。由于《民事诉讼法》及《适用解释》相关条文仅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和种类,人们对电子数据,尤其对电子邮件证据的特点及适用还很陌生,故而有必要在此进行深入的阐释。
  第三部分是对电子邮件的证据属性进行的分析,首先对电子邮件证据属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理论梳理;其次对案例涉及的电子邮件证据属性的认定进行了分析;最后总结该案在电子邮件证据属性认定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四部分是对电子邮件公证保全的分析,首先对电子邮件证据公证保全的原则、操作规则和效力进行理论分析;其次对涉案电子邮件证据公证保全的原则、操作规则和效力方面的体现进行了阐释;最后归纳该案在电子邮件证据公证保全上存在的问题。
  第五部分提出笔者对完善电子邮件证据在民事证明中适用的建议,具体包括对电子邮件证据属性的认定和公证保全方面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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